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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融鑫(184719)终止上市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04日 09:06 中国证券网
融鑫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融鑫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融鑫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7]344号)和《融鑫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等的有关规定,融鑫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融鑫”)基金管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提前终止基金融鑫的上市交易,并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复[2008]1号《关于同意融鑫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的批复》。现将基金终止上市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终止上市基金的基本信息
基金简称:基金融鑫
交易代码:184719
基金类型:契约型封闭式基金
终止上市日:2008年1月10日(注:T日)
终止上市权利登记日:2008年1月9日(注:T-1日),即在2008年1月9日(注:T-1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基金融鑫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融鑫终止上市后的相关权利。
二、有关基金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基金融鑫于2007年12月17日以现场方式在北京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融鑫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基金管理人于2007年12月18日发布了《关于融鑫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的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经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7]344号《关于核准融鑫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批复》核准,基金管理人于2007年12月28日发布了《融鑫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提前终止基金融鑫的上市交易,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复[2008]1号《关于同意融鑫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的批复》。
三、基金终止上市后续事项说明
(一)修订后的基金合同生效
自基金融鑫终止上市之日起,基金名称变更为国投瑞银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投瑞银成长基金”),由《融鑫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国投瑞银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国投瑞银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终止上市后开始办理集中申购,暂不开放赎回。在基金开放赎回业务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指定网点等代销渠道办理基金份额的日常申购赎回业务(注:原基金融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先办理确权,待确权成功后才可以办理赎回业务)。开始办理集中申购和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时间将另行公告。
(二)基金份额变更登记
1、原基金融鑫份额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统一变更登记至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投瑞银成长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指定网点和其它基金销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
2、基金融鑫终止上市后,基金管理人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终止证券交易所市场的证券登记服务手续。基金管理人在取得终止上市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进行基金份额更名以及必要的信息变更之后,将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明细数据进行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初始登记。
3、基金融鑫终止上市后,原基金融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要对其持有的基金融鑫份额进行重新确认与登记,即确权登记。基金管理人据此将相应的基金份额转登记至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的相关销售机构。此后,原基金融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通过相关销售机构进行国投瑞银成长基金份额的赎回。
4、办理基金融鑫确权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个人投资者
①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以及复印件;
②深圳证券账户卡(包括A股账户卡或基金账户卡,下同)原件以及复印件;
③填妥并签章的确权业务申请表。
④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提供受托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和经委托人签字确认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
①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并同时提供复印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②深圳证券账户卡原件以及复印件;
③公章和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则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复印件;
④印鉴卡原件;
⑤被授权人身份证件原件以及复印件;
⑥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的确权业务申请表。
注:以上资料的原件必须提供,复印件须保证内容清晰、无误。若因投资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不及时等原因导致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5、注意事项:
(1)基金终止上市交易后,基金开放赎回之前,一般情况下,投资者无法进行基金交易,也无法办理基金赎回,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2)对于已经办理司法冻结、质押登记等限制转移措施的基金份额,有关登记机构及证券经营机构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该限制措施的转移手续。
(3)原基金融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若想对其由基金融鑫份额转型而成的国投瑞银成长基金进行赎回,事先必须对其持有的基金融鑫份额办理“确权登记”手续。
四、相关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9号投资大厦三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6层
电话:(0755)83575992
传真:(0755)82904048
联系人:杨蔓
(二)代销网点
中国工商银行及其他基金代销机构等(具体名单详见基金管理人于基金终止上市后发布的《发售公告》及《确权登记指引》)。
五、其他
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ubssdic.com)或者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880-6868进行咨询。
特此公告。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8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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