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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监管之痛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04日 08:14 21世纪经济报道
北京报道 本报记者 于海涛 王大军 对于杭萧钢构的344亿大单,从一开始,市场就没有停止过对它的质疑。 公开资料显示,自上市以来,杭萧钢构的产品无一出口海外,其主要收入来源于国内。其中,2006年上半年杭萧钢构在华东区的主营业务收入为35560.64万元,华北区的主营业务收入为11335.99万元。 公司历次年报中,也均未有提及产品出口,其港澳台的主营业务收入始终为0。那么,杭萧钢构凭借什么条件被香港中国国际基金有限公司(下称“中基公司”)看中? 跨境合同疑虑 该合同能否顺利履行? 尽管杭萧钢构一再表示能及时完成工程所需钢构件的加工,但是业内人士仍有疑虑。 根据公司公告,价值248.26亿元的产品销售合同按照买卖双方确定的需求计划实施采购及生产计划;95.75亿元的施工合同工期按照各施工点现场具备施工条件后二年内完工,各施工点的工期按双方施工计划执行。 一位钢结构的专业人士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认为,该合同可能是“一项无法完成的任务”——相对于每吨7400-7600元的售价,248.26亿元的销售合同意味着326.66万吨的产量,即便杭萧钢构推掉国内所有客户的订单去实施该合同,也需要大约十年的时间。 “杭萧钢构拿下的转包合同是建立在中基公司与安哥拉签订的合同原件的基础之上的,合同原件是否真实可靠决定了其的转包合同能否如约履行。”一位市场人士认为。 一位接近调查组的人士向记者透露,因为杭萧钢构是A股上市公司,所以其与中基公司签定的合同,查处起来很容易。问题的关键是,中基公司和安哥拉政府不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范围内,这里存在着法律障碍,只能协调。 一位知情人士透露,由于中基公司在香港,应中国证监会的要求,香港证监会也向安哥拉政府发了函,做了相关方面的工作,有些工作目前仍在继续。 全球联合监管 业内人士介绍,此前我国也出现过类似的订单事件。有一些公司与另外一些不发达国家签订了巨额订单,但到最后落实的订单金额,却远远没有当初签订时的金额那么高。 “杭萧钢构案件已经引起监管部门的警惕,并且已经与相关的国际组织进行的探讨交流。一旦发现异动,监管层会有措施。”一位接近证监会高层的人士称。 实际上,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的交流合作与执法协作一直在进行并逐步深入。 1993年6月19日,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签署了五方<监管合作备忘录>, 1995年7月4日,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又签署了<有关期货事宜的监管合作备忘录>。根据上述两个监管合作备忘录,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开始了两地的交流合作及执法协助。 “截至2007年3月30日,两地执法协助事项近百件。”中国证监会人士说。 “两地证券监管机构的交流合作及执法协助,有力地打击了利用两地市场进行的证券违法违规和犯罪行为,有效地维护了两地证券市场的公平秩序,维护了投资者的信心。”上述证监会人士评价说。 <证券法>第179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这实际上为加强与其它国家监管交流和合作,打击证券交易跨境违法违规行为奠定了法律基础和保障。 以新证券法为法律依据,去年的3月30日,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与香港证监会主席方正在北京举行会谈,签署并交换<监管合作备忘录>附函,对两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跨境执法协助在内容上、范围上、程序上都提出了新的要求。 随后的4月11日,正在印度孟买召开的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第32届年会上传出好消息,中国证监会成功加入了IOSCO<多边备忘录>。尚福林率代表团出席了本届年会。 IOSCO是证券监管领域最重要的国际组织,成立于1983年,现有近200个成员机构(其中113个正式会员可申请加入<多边备忘录>),近年来致力于制定和推广证券监管领域的国际标准和多边合作协议,其中制定和实施<多边备忘录>是其战略任务之一。 为加强国际证券监管合作、打击跨境违法违规行为,IOSCO于2002年5月审议通过了<多边备忘录>,所有加入的成员机构(可在相关执法部门的协助下)享有多种权益。 这包括,有权获得证券、衍生产品交易相关的资金、资产记录以及实际控制人等信息;有权向境外监管机构提供上述资料;有权在自愿基础上获得或强制得到个人陈述;就境外监管机构涉及内幕交易、市场操纵、虚假陈述和其他证券欺诈或操纵行为的请求提供协助,即使该案件不涉及违反其法律法规。 相关报道: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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