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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建投(600109)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9日 11:53 中国证券网
成都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会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了解并掌握公司经营的全面情况;
(二)了解、分析,掌握国际国内行业现状;
(三)了解并掌握国家相关政策;
(四)研究公司近期,中期,长期发展战略或其相关问题;
(五)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改革等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建议;
(六)审议通过发展战略专项研究报告;
(七)定期或不定期出具日常研究报告;
(八)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战略发展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进行评审,提出书面意见后,向战略发展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根据总经理办公会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总经理办公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参会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公司总经理应列席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亦可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专业机构或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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