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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破产后重整S*ST兰宝 拯救上市公司辟新径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9日 04:13 华夏时报
马超彦 郑 盎 S*ST兰宝(000631)通过破产重整拯救其上市公司的地位,在我国尚属首例。 兰宝股份是一家面临退市的上市公司。据记者了解,提出和协助制定兰宝股份重整计划的大成律师事务所历时6个月,根据新破产法规定的重整制度,完成了对S*ST兰宝的拯救。 该所高级合伙人肖金泉律师表示,S*ST兰宝的重整是一个积极的探索,将对以后中国上市公司的重组产生深远的影响。 破产重整,按照肖金泉的理解是,对已经具备破产原因或有破产可能的债务人,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经法院审查认为具有再生可能时,裁定予以债务调整和企业整理,以使其走向复兴的制度。 重整为重组铺路 兰宝股份是在我国新破产法2007年6月1日生效后,于6月14日在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被立为破产重整案。 兰宝股份公司因2003年~2005年连续三年亏损,2006年5月15日起被深交所决定暂停上市,生产经营处于停顿状态。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截至6月14日(兰宝股份公司破产案件受理日),兰宝股份公司资产总额21101万元,负债总额178531万元,已经严重资不抵债。 因此,一旦破产清算,兰宝股份公司将不复存在。 深交所于5月21日受理了兰宝股份公司的恢复上市申请。但兰宝股份公司恢复上市必须满足2007年实现盈利,并且最终恢复持续经营的能力。由于兰宝股份公司已丧失了自身“造血”的功能,只能依赖于外部重组方的进入,并通过重大资产重组才能使其获得持续经营能力。而兰宝巨额的债务负担无疑成为了重组方进入的障碍,因此通过重整实现减债是兰宝股份公司进行后续资产重组并最终恢复上市的重要一步。 12月20日公司公告称,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裁定批准了S*ST兰宝的重整计划。 开辟新路径 在国内,公司被申请破产清算,一般都采用重组的方法来保障上市公司的复牌。 “重整是以司法裁定强制进行债务调整,而重组则必须由债权人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协商达成协议。”肖金泉认为,“两者最主要的区别是,重整以法律的强制力加速了资源的有效配置。” 业内人士指出,兰宝股份的此次重整充分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也为上市公司拯救开辟了新的路径。 肖金泉告诉记者,通过重整,对债权人而言受偿率比破产清算状态时得到提高(普通债权人从清算状态下的14.65%提高到重整状态下的22%),对兰宝股份公司而言企业实现减债,为重组方进入创造了条件,使得企业能够盘活、存续并发展。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所长陈小洪表示,国外上市公司重整时,首先调整的不是债权债务关系,而是公司股权关系。因为不论是股份有限公司还是有限责任公司,一家公司资不抵债,股东首先要承担责任,在重整措施中放弃自己的权利。然后才调整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在破产清算时,首先要保障的是债权人的利益。 而重整计划生效之日后一个月偿清重整后的债务成为了兰宝股份公司重整计划的一个特点和优点,使债权人重整后债权的清偿不与企业的后续重组以及经营情况挂钩,有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重整后的兰宝股份将极具投资价值,”一位资深人士告诉记者。 新浪财经独家稿件声明:该作品(文字、图片、图表及音视频)特供新浪使用,未经授权,任何媒体和个人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载。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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