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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日股份(002083)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8日 17:38 中国证券网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7]445号文件核准,公司于2007年12月20日向社会公开发行10,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募集资金总额128,6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125,963.20万元于2007年12月26日全部到账,已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并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07]第161号《验资报告》。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公司及保荐机构-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银行高密支行、中国农业银行高密支行、中国工商银行高密支行、中国建设银行高密支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高密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公司将募集资金存放在上述银行的专用账户中。
2、保荐机构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五的,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4、银行按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随时到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6、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其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单方面终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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