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

金汇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储股份(600787)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6日 21:46 中国证券网
金汇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金汇律师事务所(下称“本律师”)接受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200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下
称“本次股东大会”)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下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四届二十四次董
事会决议、监事会四届七次会议决议和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及本
次股东大会通过的相关决议。本律师还听取了公司董事会秘书就与本
次股东大会有关的事实进行的陈述和说明。本律师已得到公司的如下
保证,即公司已向本律师提供的上述文件及作出的有关陈述和说明是
真实的、准确的和完整的,且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均已
向本律师披露,不存在任何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
事实并基于本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开并普遍
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1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公告一并向
公众披露。本律师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律师根据《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上述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于2007年12月7日召开四届二十四次董事会会议,决定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于2007年12月8日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
式、审议事项和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
上公告告知全体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7年12月26日在公司召开,距上述公告日
期不少于15日。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截至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
日2007年12月2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经股东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共3人,
均持有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有效证明文件;
3.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经股东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持有或
代表的公司股份数额为 345,028,01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股的46.82%。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公司董事会
提出的《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选举姜超峰先生、陈立华先生为公司监事。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决议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
效。
3
(此页无正文,为《金汇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0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金汇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贾伟东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4
【 新浪财经吧 】
Powered By Google
不支持Flash
·《对话城市》直播中国 ·新浪特许频道免责公告 ·企业邮箱换新颜 ·邮箱大奖等你拿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