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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 2007-069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6日 18:34 中国证券网
股票代码: 000030、200030 股票简称:S*ST盛润、*ST盛润B
公告编号: 2007-069
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近期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和民事判决书各1份、广
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和拍卖财产告知书各1份、深圳市南山区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和应诉传票各1份,内容如下:
一、关于本公司与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
贷款合同纠纷一案,合同本金港币3200万元,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为
本贷款提供连带担保。2005年12月。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将前述
债权转让给GlenmoreInvestmentLimited,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冻结原告
GlenmoreInvestmentLimited在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景苑支行的存款人民
币 9,000,000 元和查封、冻结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
9,000,000元的财产(详情请见2006年7月29日在《证券时报》和香港《大公
报》刊登的诉讼事项公告2006-021)。后来,原告GlenmoreInvestmentLimited
与被告人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约定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向Glenmore Investment Limited支付人民币29,000,000元,深圳市中级
人民法院于 2007年1月10日依法作出民事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Glenmore
Investment Limited撤销对被告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解除对
原告GlenmoreInvestmentLimited担保财产的查封;解除对被告深圳市深宝实
业股份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详情请见2007年7月31日在《证券时报》和香港
《大公报》刊登的诉讼事项公告2007-039)。就以上事项,本公司于2007年7
月19日收到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
本公司偿还原告GlenmoreInvestmentLimited本金港币3,566,248元及相应利
息;2、本案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人民币387,968元由被告本公司承担。
同时,本公司于2007年6月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深圳
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就代为本公司偿还的人民币29,000,000元向深圳市中
级人民法院对本公司提起了民事诉讼,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本公司向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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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29,000,000元及相应利息;2、判令
被告本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定于2007年6月20日开庭审
理此案,本公司将根据诉讼事项的进展履行持续披露的义务。
该诉讼事项涉及债权人的变化,对当期损益无其他影响。
二、关于本公司、深圳市国银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深圳分行南
山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三个案子,合同本金分别为人民币200万元、人民币300
万元、人民币600万元,共计人民币1100万元,本公司为以上三笔借款提供担
保,该三个案子于2000年9月、10月、11月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
事判决(民事判决书号分别为深中法经调初字【2000】第213、214、215号),
以上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详情请见公司2000年年报)。后来,申请执行人交
通银行深圳分行南山支行将有关债权转给嘉宜集团有限公司(ADDVALUE
HOLDINGS LIMITED),由于被执行人深圳市国银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本公司
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嘉宜集团有限公司(ADDVALUE HOLDINGS
LIMITED)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了此案。2007年6月1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粤高法执指字377
号指定执行决定书,将本案指定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广东省河源市
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要求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拍卖被执行
人深圳市国银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S*ST盛润2640000股(证券代码为
000030,股份性质为定向法人境内法人股)的股权。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认为,申请人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于 2007 年 11月6日依法作出民事裁定
(【2007】河中法执字第100、101、102号)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深圳市国银投
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S*ST盛润2640000股(证券代码为000030,股份性
质为定向法人境内法人股)的股权。2007年11月26日,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
民法院依法作出了拍卖财产告知书。由于S*ST盛润(即本公司)现已进入股改
程序,深圳市国银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之一,按股改
方案的要求,非流通股股东深圳市国银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给流通股东
对价的股份254810股由本公司的大股东深圳市莱英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垫付。
因此,本公司于2007年11月28日向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关于
2
拍卖国银投资持有盛润公司股权应预留股改支付对价股份的函”,请求广东省河
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委托拍卖相应股权时预先扣减 254810 股用于支付股改对
价。
该诉讼事项执行结果未知,对当前损益暂无影响。
三、关于本公司与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南头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合同本金
港币400万元,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为本笔借款提供担保,经多次催收,
担保人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陆续归还了部分借款本金,截至2007年8
月30日,被告本公司尚欠此笔借款罚息港币276100.72元,复利港币134125.82
元。因多次催收未果,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南头支行于2007年8月31日向深圳市
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2日开庭
审理了此案,并于2007年11月20日依法作出民事判决(【2007】深南法民二初
字第1447号)如下:被告本公司应向原告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南头支行支付借款
罚息港币276100.72元及复利港币134125.82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14.5元
由被告本公司承担。公司已就该诉讼事项对短期借款预提了利息,对当前损益无
影响。
除此之外,本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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