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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5日 10:27 中国证券网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7)渝三中民破字第2-3号

申请人:杨芳,女,197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天龙支路69号。
被申请人: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江东群沱子路31号。
法定代表人:郝江波,该公司董事长。
债权人杨芳于2007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对债务人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立案条件,于2007年11月16日裁定准予杨芳提出的重整申请,并于2007年11月17日予以公告。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进入破产重整程序。2007年11月20日,本院指定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为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至公告的债权申报期满之日止,共有113家债权人(含职工劳动债权人)申报了债权,申报的债权总额2255966232.49元。其中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3家,债权申报额393773932.41元;劳动债权组债权人44家,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审查确认的债权额为2092943.89元; 税务债权组债权人1家,债权申报额7477082.08元;普通债权人组债权人64家,债权申报额1854736969.61元。经2007年12月21日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查核实并经本院裁定,确认债权人共108家,债权总额1735939098.59元。其中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3家,债权额392263932.41元;劳动债权组债权人44家,债权额2092943.89元;税务债权组债权人1家,债权额7477082.08元;普通债权组债权人59家,债权额1334096891.82元。
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07年12月21日向本院和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同时提交了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并与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协商后,对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提交的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重整计划草案经各债权组表决,其表决结果为:对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到会3家中2家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其所代表的债权额为284604569.88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72.55%,该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劳动债权组到会41家均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其所代表的债权额为1964687.61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93.87%,该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税务债权组到会1家同意重整计划草案,该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组到会58家中43家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其所代表的债权额为977611060.98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73.28%,该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2007年12月22日,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批准重整计划。
本院认为: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在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中提交的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表决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认定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已通过。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批准重整计划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批准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二、终止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郭 瑞
审 判 员 刘 松
审 判 员 陶 米 玲
代理审判员 俞 旭 东
代理审判员 项 江 陵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薛 姣
书 记 员 赵 方 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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