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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ST明星(600101)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2日 01:04 中国证券网
四川英捷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的《聘请法律顾问合同》,本所指派谢义军律师出席了贵公司 200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及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07年12月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提交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共2项,分别为:
1、增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2、增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07年12月21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在公司董事长陈继辉先生的主持下,按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时间和地点召开。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关于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的主体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为2007年12月17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委托代理人。
经审查出席会议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并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单核对,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7名,共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83,590,228股,占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79%。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具有相应的召集资格。
经验证,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以及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
三、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众公布表决结果。
提交本次会议表决的议案均属普通决议议案,应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审议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会议审议通过了提交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 论
综上所述,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及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川英捷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谢义军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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