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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京水运(600087)200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1日 11:56 中国证券网
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水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致:南京水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南京水运实业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2007年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向包括控股股东南京长江油运公司(以下简称“油运公司”)在内的不超过10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事宜的特聘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事宜出具相关法律意见。
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及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将油运公司以资产认股发行与其他机构投资者现金认股发行分开进行。本所已就发行人向油运公司发行股份的实施过程及结果出具了法律意见。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完成了向其他机构投资者发行股份,本所律师现就发行人向其他机构投资者发行股份的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通过询问相关人、审验相关文件资料、出席发行现场等方式对本次发行对象、发行价格的确认及配售缴款、验资实施过程进行了必要的核查见证。本所律师所审验并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1.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
2.发行人与保荐人订立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承销协议书》、保荐人的营业执照;
3.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缴款通知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4.询价对象回复的申购报价单及其相关文件;
5.确定的发行对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海A股股票账户卡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认购保证金划款凭证、承诺等资料;
6.银行进帐单、股份托管登记指令、岳总验字(2007)第A071号《验资报告》;
7.其他相关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非公开发行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发行人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实施本次非公开发行情况的备案文件之一。
本所律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向其他机构投资者发行股份的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进行核查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批准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已经获得了下列批准:
1.发行人分别于2007年3月4日及5月28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第九次会议,这两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有关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议案。
2.发行人于2007年6月19日召开了2006年度股东大会。该次大会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的议案。
3.发行人就本次非公开发行事宜分别于2007年5月25日、2007年6月20日取得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
4.2007年11月21日,中国证监会以证监发行字【2007】438号《关于核准南京水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核准了本次非公开发行事宜。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已获得股东大会、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中国证监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事项的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批准程序合法、合规。
二、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人及保荐人主体资格
(一)根据中国证监会以证监发行字【2007】438号《关于核准南京水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及发行人在取得核准通知之前所作出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二)根据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人具有证监会规定的承销证券发行的保荐资格。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保荐人具有担任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人资格,可与发行人签订承销协议并实施。
三、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承销协议
根据发行人与保荐人于2007年6月21 日签订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承销协议书》,协议双方就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之承销事宜达成了协议,就承销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具体和明确的安排,对保证、违约责任和费用支付等协议必要条款均予以约定。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保荐人具有签订该承销协议的主体资格,该承销协议的签订程序合法,协议内容完备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承销协议合法有效。
四、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价格确认及缴款、验资过程
经核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选择、发行价格确认及缴款、验资过程如下:
(一)发行对象选择、发行价格确认过程
1.根据发行人和保荐人向特定投资者发出《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及发送记录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现场见证。发行人与保荐人已于2007 年12月10 日向86家特定投资者发出《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其中包括27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16家证券公司、7家保险机构投资者、截至2007年11月30 日发行人前20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中的机构投资者13家、其他机构23家。
《认购邀请书》中包含了认购对象与条件、价格、数量;认购时间安排;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分配股数的确定程序和规则等内容。
《申购报价单》包含了认购对象确认的认购价格、数量;认购对象作出的同意发行人确定的认购条件与规则及按发行人最终确认的认购数量和时间缴纳认购款的意思表示等内容。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上述获得《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均具备发行人200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有关发行对象条件及《认购邀请书》所规定的认购对象资格;《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所包含的内容符合《实施细则》的规定。
2.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现场见证,在《认购邀请书》所确定的申购时间2007年12月12日13:00—17:00期间,发行人及保荐人共收到有效《申购报价单》14份,并据此簿记建档。
根据《认购邀请书》规定的发行对象选择原则、定价原则及发行人收到的有效《申购报价单》,发行人经过和保荐人协商,综合考虑认购者认购价格和认购股数,以及核准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要求,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16.8元每股,该发行价格高于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均价的90%(即7.57元/股),本次共发行股份8920万股,募集资金149,856万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承销保荐费、律师费、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等)2,856万元,实际募集现金净额147,000万元。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认购方式、认购股数具体如下表:
序号 发行对象 认购方式 认购数量(万股)
1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货币 1270
2 广发基金管理公司 货币 3000
3 江苏瑞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货币 1000
4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货币 1100
5 天津市津开科技有限公司 货币 1550
6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货币 1000
总计 8920
本所律师见证了上述过程并核查了有关文件资料后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和发行价格的确认公平、公正,募集资金数额符合《承销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
(二)缴款及验资过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缴款通知书》、发行对象出具的缴款凭证及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岳总验字(2007)第A071号《验资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见证。发行人于2007年12月13日向已确定的发行对象发出了《缴款通知书》,通知已确定的发行对象于2007年12月17日17:00前向保荐人指定账户缴纳认股款,确定的发行对象均已按照缴款通知书的要求足额缴付了股票款项;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07年12月18日进行了验资并出具了岳总验字(2007)第A071号《验资报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确定的发行对象已及时完整的将认缴股款支付,且该支付款项也及时的划转至发行人的帐户。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缴款、验资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选择、发行价格确认、股款缴付、验资过程及募集资金数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除股份登记工作尚未完成外,其余发行工作已全部完成。关于股份登记工作,本所律师依据相关资料判断认为,发行人完成股份登记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实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已经获得有权部门的批准;发行人与保荐人签订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承销协议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及募集资金总额符合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对象的选择和询价、定价和股票分配过程公平、公正,符合《承销管理办法》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发行人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实施过程和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袁胜华
负责人:
庄 涛 陈英学
2007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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