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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飞集成(002190)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9日 20:02 中国证券网
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7]398号文核准,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700万股,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每股发行价格为9.90元,共募集资金267,3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16,021,32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51,278,680.00元。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岳总验字[2007]第A066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文件的规定,公司分别与保荐机构国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大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成都东大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三方约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在工行成都东大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汽车模具设计与制造四期技术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为了提高募集资金存储收益,对于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本公司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保荐机构。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工行成都东大支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保荐机构指定人员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三、工行成都东大支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四、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5%的,工行成都东大支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五、工行成都东大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向保荐机构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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