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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山轻机(000821)五届十五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8日 19:59 中国证券网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五届十五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五届十五次董事会会议通知由董事会秘书于2007年12月7日前以专人送达或邮件等方式向各位董事、高管和监事发出。12月18日,公司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了五届十五次董事会会议,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11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11人。出席会议的人数及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1、《关于核销部分资产损失和坏账损失的议案》;
2007年度资金损失、材料盘亏损失以及应收账款形成呆死账的坏账损失情况,总金额共4,927,575.63元,董事会同意核销,具体项目金额如下:
(一)现金损失30,200.00元。2007年10月,公司财务室被盗,公司已及时向京山县公安局八里途派出所报案,并已立案。经清查,被盗现金30,200.00元,截止目前,案件无进展。
(二)材料盘亏35,440.63元。2007年11月,公司对固定资产和存货进行年终盘点,盘存结果显示,原材料盘亏35,440.63元,该结果已经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核。
(三)应收帐款中形成坏帐损失4,861,935.00元。2007年,公司对部分超过10年和未超过10年但确定难以收回的应收帐款进行了重点清理,目前已有充分证据表明,形成的坏帐损失总计4,861,935.00元,按规定在已计提的坏帐准备中核销。本次坏帐损失属公司客户形成,与公司没有任何关联关系。
本次核销中资产损失合计65,640.63元,坏账损失在已计提的坏账准备中核销,对当期财务状况不构成重大影响。
2、《关于设立内审部的议案》;
3、《京山轻机内部审计制度》(见附件)。
特此公告。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件: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管理,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公司内部审计经常化、制度化,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促进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企业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内部审计人员的职责与权限、内部审计对象和时限、内部审计工作的内容及工作程序、审计业务文书、审计档案管理等规范,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管理工作的标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部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内审组织机构、职责、权限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的组织机构是内审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向分管领导汇报工作,必要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工作。
第五条 内审部可根据审计工作需要,从公司所属部门临时抽调人员组成审计工作组,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抽调。
第六条 公司实行审计回避制度,审计工作组成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计单位(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事先申明,不得参与该项审计工作。
第七条 内审工作的主要任务为:
1、财务审计:对公司经营计划、财务预决算及其执行情况;以及执行国家财经法规、与财务收支相关的经菅活动及公司经济效益;公司资金和财产管理情况等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2、内控审计:对公司各项内部控制系统和绩效管理体系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督促相关部门、分(子)公司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积绩效管理制度,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绩效管理体系的合法性、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评,对执行国家财经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以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改善和加强,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保障公司持续、健康、快速地发展。
3、基建项目审计:对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合同执行情况,工程项目预、决算,是否涉及违规违章,违反协议等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4、合同审计:对公司大宗物资采购合同、产品营销合同、承包租赁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同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和违规违章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5、离任审计:各分、子公司经理,重要部门负责人离任、调职,对其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经济活动情况、个人收入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6、经济责任审计:对分子公司、各部门负有经济管理责任的人员对其履行合同,执行预算目标,承担租赁项目,完成经济指标,开展内部管理的情况,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以促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7、专项审计:对与公司经营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领导指派事项,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进行专项内审调查。
第八条 内审部根据公司各阶段工作重点和董事会的工作计划,履行如下职责:
1、 根据工作需要,认真、及时完成第七条所规定的审计工作。
2、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及收益分配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3、参加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有关会议、参与研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对重大经营决策和投资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4、及时、准确填报各类统计报表,年度终结时对本部门年度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主要内容包括:
①年度内审任务完成情况;
②内审计采取的主要方法、措施及效果;
③内审工作经验与体会;
④存在的主要问题;
⑤进一步搞好审计工作的意见和措施。
5、公司授权外部审计单位进行审计时,内审部应按公司董事会的指示,积极配合外部审计单位认真做好各项与外部审计相关的工作。
6、对内审人员进行管理、培训、考核。
7、配合公司审计委员会,监事会开展审计活动。
8、公司披露业绩快报时,负责提交内部审计报告。
9、不定期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检查结果。
10、完成公司董事会和主管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审计工作。
第九条 为保证审计工作能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公司的经营计划、财务计划、会计报表等资料应无条件提供给审计人员,保证其及时掌握信息。
第十条 内审部在审计过程可以行使下列权限:
1、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2、审核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检查公司资金和资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必要时索取相关资料复印备查;
3、对内审涉及的有关事项,内控程序和体系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4、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或个人,经主管审计负责人批准,可采取封存有关账册、冻结资产等必要的临时应急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5、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及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经主管领导和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有权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及改进建议;
6、内部审计人员发现公司规章制度和企业管理流程存在缺陷,应向被审计单位负责人、经理及公司董事会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合理化建议;
7、向公司董事会和分管领导反映,报告内审过程中发现的其它向题。
8、根据审计结果,内审部享有下列权利:
1)、责令限期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应当上缴的收入和费用;
2)、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3)、责令退还被侵占的公司资产;
4)、冲转和调整有关账目;
5)、根据审计结论必须做出处理的其他权限。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任职素质和技能要求:
1、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熟悉公司业务、知晓内部流程、胜任工作,具有财务专业或经济类、工程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相关职称。
2、审计人员应做到: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滥用职权,不徇私舞弊,不泄露机密,不玩忽职守。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内审部在实施各项审计时,应做到事实清楚,数据准确,评价恰当,处理有据,反馈落实。
第三章 内部审计对象和审计时限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对象为:公司所属部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第十五条 内审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被审计单位、部门实施定期或不定期(月、季)、全面或局部审计。
1、对控股子(分)公司实施至少一年或半年一次的经营业绩和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审计。
2、子(分)公司经理岗位发生变更时,对其进行即时离任审计。
3、公司发生重大投资事项、签署重大经济合同或产生重大经济营项目转化时,公司董事会认为有必要的,可随时审计。
4、公司有关部门或制度规定的审计时限。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内审部应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和公司发展需要,按照董事会的战略导向及公司的工作目标,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计划,报公司总经理或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次年的第一季度内向公司提交上年度审计计划的实施情况。
内审部可对与公司经营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分管领导报告审计调查结果。内审部在实施项目审计时,发现被审计部门或个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司总经理或主管领导报告。
第十七条 专项审计项目的立项,由公司分管领导确定,或由公司相关部门、分(子)公司提出,报分管领导批准。审计项目立项后,由内审部制定审计工作方案报公司批准,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项目除外)。
第十八条 在审计过程中,按规定的格式编制工作底稿和提取签证单,并保证其真实性;审计终结后,审计工作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要经审计工作组成员集体讨论,审计工作组项目负责人和主管内审的负责人均须在审计报告上签字认可,同时按有关规定征求被审计者的意见,被审计者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内审部,被审计者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书面意见,可视为对审计报告无异议。
第十九条 对审计事项进行调查时,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要有提供者的签名或印章,未取得签名或印章的应由审计人员注明原因。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批准审计报告后,内审部要负责督促,检查有关职能部门落实整改措施,跟踪反馈后期执行状态。
第二十一条 内审部提交的审计报告,经公司主管内审的领导审核后,上报公司董事会,由总经理在公司董事会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作出如下决定:
1、对被审计者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由公司内审部出具审计意见书,直接送达被审计者;
2、对被审计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公司内审部视情节轻重提出相应的处理、处罚决定后,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内审部执行。
第二十二条 内审部在执行年度审计计划过程中,要收集完整的信息,建立工作台账,记录审计过程和工作情况。
第五章 内部审计业务文书规范
第二十三条 审计公文、业务用纸及行文格式标准,按国家内审协会,主管审计机构,社会审计部门的规定和公司的规章执行。
第二十四条 审计项目确立后,由内审部根据被审计者的具体情况编制《审计工作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①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的依据;
②审计对象;
③审计目的;
④审计范围;
⑤审计的内容与重点;
⑥审计方式;
⑦审计时间及实施步骤;
⑧审计组成员构成及其分工;
⑨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的日期。
第二十五条 《审计通知书》由内审部发出,向被审计者通知有关实施审计的事项,主要内容包括:
①被审计者名称;
②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③审计组组长及成员名单;
④对被审计者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
⑤内审部公章及签发日期。
第二十六条 审计证据是内审部收集的用以证明审计事项真相,并作为审计结论的基础材料,主要包括:
①审计人员取得的以书面形式存在并证明审计事项的书面证据。包括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各种原始凭证、会计记录(记帐凭证、会计帐簿和各种明细表)、各种会议记录和文件;各种合同、通知书、报告书及函件等资料的复印件;
②通过实际观察和清点,取得为确定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事实是否确实存在,而提取的签证单;
③就审计事项向有关人员进行口头调查所形成的审计调查记录;
④其他证据。
第二十七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记载审计人员在审计中获取的证明材料名称、来源和时间等。主要内容包括:
①被审计者名称;
②审计项目名称;
③实施审计的时间;
④审计过程记录;
⑤编制者姓名及编制日期;
⑥复核者姓名及复核日期;
⑦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内审过程记录的内容包括:
①实施审计具体程序的记录及资料;
②审计测试评价记录;
③审计方式及其调整变更情况记录;
④审计人员的判断、评价、处理意见和建议;
⑤审计组讨论记录和审计复核记录;
⑥审计组核实与采纳被审计者对审计报告反馈意见的情况说明;
⑦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记录和证明资料。
内审工作底稿附件包括:
①与被审计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②与被审计者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件、合同、协议、会议记录、往来函件、公证、鉴定等资料原件、 复印件或摘录件;
③其他有关的审计资料。
第二十八条 《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
1、审计时间、内容、范围、方式;
2、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
3、通过审计揭示的有关事实,包括主要业绩和发现的问题;
4、对审计事项的评价:
概述已审计项目内容,对已审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风险性、效益性及内控制度执行状况等进行评价。
5、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决定和命令,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责任界定,提出纠正、改进意见和建议;对违规违纪行为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审计处理决定》主要内容:
1、审计内容、范围、方式和时间;
2、审计报告认定的被审计者违规违纪的行为事实;
3、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定性,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及其依据;
4、需要进行整改的事项;
5、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限和要求。
第六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审计署《审计机关档案工作的规定》,内审部应将记录和反映审计人员在履行审计职能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记录资料及审计通知书、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审计处理决定纳于审计档案范畴,归入审计档案并按规定移交公司档案室归档。
第三十一条 审计档案实行谁主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责任制。
审计档案采取按职能分类、按项目立卷、按单元排列的立卷方法。审计项目类文件和审计制度、管理类文件不能混合立卷,审计案卷内每份或每组文件之间的排列顺序规则是:
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批示在前,报告在后;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汇总性文件在前,原始性文件在后。
第三十二条 当年完成的审计项目应在本年度立卷归档;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归档;审计档案的移交时间不得迟于审计项目结束后的次年6 月底。
第三十三条 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按规定分为永久、长期(10年至50年)和短期(10年以下)三种,各类立卷存档的内审案卷归档时应标明保存期限。
第三十四条 审计档案的借阅,一般应限定在公司内审部内部。凡需将审计档案从内审部借出,或要求内审部出具审计结论证明的,应由公司总经理或主管领导批准。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制度,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由内审部提出,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的建议,报公司董事长批准后执行:
1、拒绝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文件、账簿、报表、凭证、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2、阻挠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4、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处理决定的;
5、打击报复内部审计工作人员的。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内部审计人员, 经讨论并报主管领导或董事长批准后,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1、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牟取私利的;
2、玩忽职守,泄露公司机密和被内审部发现泄露商业秘密,给公司或被审计单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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