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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聚德(002186)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8日 18:14 中国证券网
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7]377号文核准,本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3600万股,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每股发行价格11.39元,共募集资金410,04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21,999,86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88,040,140元。北京京都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北京京都验字(2007)第068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特别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的规定,公司分别与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体支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首体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在民生银行首体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全聚德前门店、丰泽园饭店装修改造等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为了提高募集资金存储收益,对于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本公司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保荐机构。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保荐机构应当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到民生银行首体支行查询公司专户的资料,民生银行首体支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四、民生银行首体支行按月(每月5日前,遇法定节假日可顺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5%,民生银行首体支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传真专户对账单。
六、民生银行首体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向保荐机构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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