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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科股份(600378)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7日 20:54 中国证券网
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的《聘请
法律顾问合同》,本所指派谢义军律师出席了贵公司 200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对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召集人及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发
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07年12月1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刊登了
《关于召开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
案共四项,分别为:
1、关于公司《2007年度经营、费用预算与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的报告》的议
案;
2、关于变更公司200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3、关于增补焦永笃先生为公司监事的议案;
4、关于增补杨宗杰先生为公司监事的议案。
2007年12月17日,股东大会按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时间和地点召开。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天科股份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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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的主体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为2007年12月10日下午收
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委
托代理人。
经审查出席会议股东及其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并与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单核对,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计8名,共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119,421,996股,占公司
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62%。同时,出席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董事会具有相应的召集资格。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会议召集人均具有相应的
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原有会议议程及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逐项表决,
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众公布表决结果。所有议案均经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审议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天科股份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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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 论
综上所述,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人
员的资格、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川英捷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谢义军
二OO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天科股份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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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英捷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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