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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集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于2007年12月3日由控股股东桂林集琦集团有限公司提出《关于以拍卖方式处置桂林集琦中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44%股权的提案》临时提案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刊登于2007年12月4日《证券时报》和巨潮咨询网); 3、本次会议没有关联事项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07年12月17日上午9时30分 2、召开地点:集琦科技园多功能厅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蒋文胜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桂林集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之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股东(代理人)11人,代表股份88,977,928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1.37%。 2、社会公众股股东(不包含持有境外上市流通股的股东)出席情况:社会公众股股东(代理人)10人,代表股份79,940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0.07%。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社会公众股股东10人、代表股份79,940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0.07%。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总的表决情况 1、关于审议公司《章程(2007年6月修订)》的议案;该议案表决结果为:赞成票88,977,928股(其中,非流通股88,897,988股,流通股79,9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关于审议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07年6月修订)》的议案;该议案表决结果为:赞成票88,977,928股(其中,非流通股88,897,988股,流通股79,9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关于审议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07年6月修订)》的议案;该议案表决结果为:赞成票88,977,928股(其中,非流通股88,897,988股,流通股79,9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关于审议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07年6月修订)》的议案;该议案表决结果为:赞成票88,977,928股(其中,非流通股88,897,988股,流通股79,9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关于审议公司《关联交易实施细则(2007年6月修订)》的议案;该议案表决结果为:赞成票88,977,928股(其中,非流通股88,897,988股,流通股79,9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关于审议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该议案表决结果为:赞成票88,977,928股(其中,非流通股88,897,988股,流通股79,9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关于审议《通过关于以拍卖方式处置桂林集琦中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44%股权的提案》的议案;该议案为控股股东桂林集琦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临时提案,其表决结果为:赞成票88,977,928股(其中,非流通股88,897,988股,流通股79,9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总的表决结果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实施细则〉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以拍卖方式处置桂林集琦中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44%股权的提案》。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2. 律师姓名:韦少辉 3. 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桂林集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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