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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传媒(002181)关于签署募集资金管理事宜之三方协议的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7日 19:33 中国证券网
广东九州阳光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管理事宜之三方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为规范广东九州阳光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特别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的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及中国银行广州珠江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广州下九路支行及深圳发展银行广州分行流花支行分别签订了《关于广东九州阳光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宜之三方协议》,协议三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在中国银行广州珠江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广州下九路支行及深圳发展银行广州分行流花支行(以下统称"开户银行")分别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作其它用途。
二、公司及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三、东方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根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导。
四、东方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在开户银行营业时间内向开户银行查询专户的资料。在保荐代表人提出查询要求时,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一切资料。
五、公司从专户中一次支取的资金总额达到人民币壹仟 万元以上或累计从专用账户中支取的资金总额达到人民币壹仟 万元及以上时,应当知会保荐代表人。
特此公告。
广东九州阳光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0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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