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

关于S上石化(600688)股权分置改革的法律意见书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7日 09:58 中国证券网
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上海石化")的委托,为上海石化拟进行的股权分置改革(以下称"本次股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股权分置是指上市公司存在的一部分股份上市流通,一部分股份暂不上市流通(以下称"非流通股")的情形。本次股改指上海石化非流通股股东为将其持有的上海石化非流通股变更为A股市场上市流通股(以下称"流通A股")而进行的一项工作。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5]80号)、《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证监发[2005]86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246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审核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产权[2005]39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涉及外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发[2005]565号)、《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以下统称"相关法规"),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改所涉及的事实进行了核查。
在核查过程中,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中国石化”)和上海石化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要求其提供的资料和信息,该等资料和信息真实、完整,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现行有效的相关法规及对相关法规的理解,并基于对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股改有关的法律方面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财务报告、保荐意见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在本法律意见书提及财务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的内容时,仅为对有关报告的引述。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上海石化股权分置改革材料,向政府有关部门、主管机关申报或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承诺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文件、保证及相关法规的规定,本所律师在进行了必要的和可能的查询及验证后,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上海石化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主体资格
1、上海石化是经原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批准由原上海石油化工总厂独家发起设立于1993年6月29日在上海市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7月,上海石化在香港、美国和其他司法地区全球发售境外上市外资股(以下称“H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同时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以美国存托凭证方式挂牌交易。1993年8月~11月,上海石化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2、上海石化现持有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通过2006年度检验的310000000021453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2亿元,法定代表人为戎光道,住所为上海市金山区金一路48号。其主要经营范围包括:原油加工,油品,化工产品,合成纤维及单体,塑料及制品,针纺织原料及制品,催化剂制备及废剂回收,电热水气供应,水处理,铁路装卸,内河运输,码头,仓储,设计研究开发,“四技”服务,物业管理,自有房屋租赁,系统内员工培训,设计、制作各类广告,利用自有媒体发布广告(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3、根据上海石化提供的证明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签署之日,上海石化的股权结构为:
股数(万股) 占总股本比例
总股本 720,000 100.00%
非流通股 415,000 57.64%
其中:国有法人股 400,000 55.56%
社会法人股 15,000 2.08%
流通股 305,000 42.36%
其中:流通A股 72,000 10%
H股 233,000 32.36%
4、根据本所律师的适当核查及上海石化的确认,上海石化不存在如下情形:
(1)相关当事人涉嫌利用本次股改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正在被立案调查;
(2)上海石化股票交易涉嫌市场操纵正在被立案调查;
(3)上海石化股票涉嫌被机构或个人非法集中持有;
(4)中国石化涉嫌侵占上海石化利益正在被立案调查,或与上海石化之间存在相互担保、相互资金占用。
本所律师认为,上海石化为依法设立及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流通A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非流通股暂不上市流通,具备进行本次股改的主体资格。
二、 上海石化非流通股股东参与本次股改的资格
1、根据上海石化提供的证明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签署之日,上海石化的非流通股股东及其持有非流通股的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股份性质
中国石化 400,000 55.56% 国有法人股
上海康利工贸有限公司等募集法人 15,000 2.08% 社会法人股股股东
2、中国石化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设立,并经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关于同意设立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国经贸企改[2000]154号)批准,于2000年2月25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化现持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通过2006年度检验的1000001003298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国石化为上海石化的控股股东和本次股改的唯一动议非流通股股东。
3、根据中国石化和上海石化的书面确认及本所的适当核查,中国石化所持有的上海石化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冻结和质押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中国石化是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合法持有上海石化的股份,具备参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股改方案
1、本所审阅了中国石化拟定的本次股改方案(以下称“股改方案”),本所律师认为,该方案符合《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不存在违反相关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2、中国石化持有上海石化400,000万股股份,超过上海石化非流通股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其作为本次股改动议的提议人,符合《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3、在本次股改中,上海石化的募集法人股股东既不参与支付对价,也不获得对价。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前述募集法人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份自股改方案实施之日起,在12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
4、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股权分置改革是A股市场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A股股东之间利益平衡协商,消除A股市场制度性差异的过程。根据股改方案,本次股改后上海石化的股本未发生变化,本次股改的费用将由上海石化的控股股东中国石化承担,上海石化无需承担本次股改的费用。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上海石化拟进行的股权分置改革符合中国证监会等相关部门颁发的股权分置改革的规则要求,股改方案没有损害上海石化H股股东的权益。
5、股改方案的实施尚待根据相关法规并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指引履行相应的程序和取得相应的批准,包括但不限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核批准,上海石化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的审议通过以及商务部门关于本次股改涉及的股权变更事宜的批准。
四、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
上海石化已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上海石化本次股改的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指定林好常为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
根据上述保荐机构的承诺并经核查,上述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均在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被列入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名单。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海石化及中国石化具备制定和实施股改方案的主体资格;股改方案的内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不存在违反相关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本次股改方案在获得上海石化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批准及履行其他相关审批程序后可以依法实施。
特此致书。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何 斐
高 巍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 新浪财经吧 】
Powered By Google
不支持Flash
·《对话城市》直播中国 ·新浪特许频道免责公告 ·企业邮箱换新颜 ·邮箱大奖等你拿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