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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湖科技(600866)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4日 08:52 中国证券网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发[2006]2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股东大会会议资料。根据该等资料,并在公司保证该等资料真实、全面和完整的前提下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07年11月28日,公司董事会发出了《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暨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007年12月13日上午9点,本次股东大会依前述通知在广东省肇庆市工农北路67号公司办公楼二楼职工培训中心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钟自荣先生主持,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逐项进行了审议。
经本所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47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01,561,13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9.49%。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结果并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会议记录人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但鉴于本法律意见是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召集及表决程序合法性的专业意见,故对所审议交易事项的实质条件、主体资格等事项未作审查,亦不发表专业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二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徐京龙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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