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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新能源(000690)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3日 18:00 中国证券网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07年12月11日上午10:30在本公司会议厅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邹锦开先生主持,全体监事会成员共3人出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全体监事会成员以签字表决的方式全票通过如下决议:
1、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及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及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激励计划”的第一个行权期为2007年9月8日—2008年9月7日,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为:
“2006年度相比2005年度,利润总额增长超过100%,且2006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
上述行权条件中,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中的低者。”
2006年度,公司实现利润总额270,725,872.24元,比2005年的83,965,286.04元增长222.42%;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41.2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41.14%,均不低于10%,且2006年度公司审计单位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对照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公司2006年考核年度的业绩指标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
2、关于公司“激励计划”中已授予的部分股票期权所涉及的激励对象调整的情况
鉴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已审议批准张剑峰先生辞去公司副总经理及一切工作的请求,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第七条第(三)款第4项及第七条第(五)款的规定,公司“激励计划”授予张剑峰先生但尚未行权的220万份股票期权自动取消。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第七条第(三)款第7项的规定,董事会决定将该等220万份股票期权中在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44万份期权另行授予由董事长提名、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该对象非公司董事、监事),并在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行权期开始行权,其余176万份期权转入公司公共账户,待第二个行权期、第三个行权期分别授予由董事长提名、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并行权。
上述调整符合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3、公司“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激励对象考核情况
公司2006年考核年度结束后,公司“激励计划”列明的激励对象和由公司董事长在公司核心业务人员(包括股份公司管理人员、子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公司主要技术与业务人员)范围内、根据其工作表现提名的激励对象,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考核办法”考核合格;公司监事会对上述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在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对核查意见作了说明,认为上述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考核结果符合“考核办法”规定的条件。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第七条第(三)款第7项的规定,张剑峰先生被取消的220万份股票期权,经董事会决定将其在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44万份期权另行授予由董事长提名、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上述激励对象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考核办法”考核合格。
4、公司“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激励对象及行权数量
公司“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涉及的激励对象包括:
(1)公司“激励计划”列明的激励对象;
(2)由公司董事长在公司核心业务人员(包括股份公司管理人员、子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公司主要技术与业务人员)范围内、根据其工作表现提名的激励对象;
(3)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第七条第(三)款第7项的规定,张剑峰先生被取消的220万份股票期权,经董事会决定将其在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44万份期权另行授予由董事长提名、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
上述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数量和比例符合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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