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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T张股(000430)重大事项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1日 19:58 中国证券网
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就长沙雨花农村合作银行梓园支行诉湖南天通商贸有限公司(原"湖南省天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通公司")1150万元(本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7日作出(2007)芙执字第716-4号民事裁定,变更张家界市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经投集团")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并于2007年12月11日出具(2007)芙执字第716-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1、天通公司原所有的900万股本公司的股份归衡阳南岳潇湘旅游发展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岳潇湘")所有;2、张经投集团应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内,要求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长沙市松桂园支行(以下简称"中行松桂园支行")到证券登记管理部门办理解除900万股股份的质押手续;3、南岳潇湘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内办理900万股股份的所有权的变更登记手续;
2007年12月11日,天通公司、南岳潇湘、张经投集团签署了《股份变卖协议》:天通公司将其持有本公司900万股股份以9,117,600元变卖给南岳潇湘,所得价款清偿天通公司所负张经投集团的债务,并由南岳潇湘根据约定另外付款用于解决本公司的或有负债;
上述案件执行涉及本公司900万股法人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18360万股的4.9%。
二、就长沙雨花农村合作银行梓园支行诉天通公司1150万元(本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7日作出(2007)芙执字第716-4号民事裁定,变更张经投集团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并出具(2007)芙执字第71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1、天通公司原所有的630万股本公司的股份归北京东方国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国兴")所有;2、张经投集团应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内,要求中行松桂园支行到证券登记管理部门办理解除630万股股份的质押手续;3、东方国兴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内办理630万股股份的所有权的变更登记手续。
2007年12月11日,天通公司、东方国兴、张经投集团签署了《股份变卖协议》:天通公司将其质押给中行松桂园支行的630万股本公司股份以6,382,400元变卖给东方国兴,所得价款清偿天通公司所负张经投集团的债务,并由东方国兴根据约定另外付款解除本公司对湖南嘉瑞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瑞新材")银行贷款相应的担保责任;
上述案件执行涉及本公司630万股法人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18360万股的3.43%。
三、就中国银行长沙松桂园支行诉天通公司、张家界旅游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经开")合计4100万元(本金)借款合同纠纷案,2007年10月30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行上述案件,该院于2007年12月11日出具(2007)芙执字第717-4号、718-4号、719-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1、张经开原所有的270万股本公司的股份归东方国兴所有;2、中行松桂园支行应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内,到证券登记管理部门办理解除270万股股份的质押手续;3、东方国兴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内办理270万股股份的所有权的变更登记手续。
2007年12月11日,张经开、东方国兴、中行松桂园支行签署了《股份变卖协议》:张经开将其质押给中行松桂园支行的270万股本公司股份以1,862,255.19元变卖给东方国兴,所得价款清偿张经开所负中行松桂园支行的债务,并由东方国兴根据约定另外付款解除本公司对嘉瑞新材银行贷款相应在担保责任;
上述案件执行涉及本公司270万股法人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18360万股的1.47%。
上述股权变更登记完成后,东方国兴、南岳潇湘、原公司第一大股东--张经开均持有本公司股份900万股,均占公司总股本18360万股的4.9%,并列为本公司第三大股东。天通公司不再持有本公司法人股股份。东方国兴、南岳潇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是一致行动人。公司将督促相关各方根据规定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情况,同时将及时公告上述股权过户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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