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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T华塑(000509)关于增加二○○六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的补充通知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1日 19:23 中国证券网
同人华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二○○六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的补充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济南鑫银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62915700股(占公司股份的25.17%),为公司第一大股东。2007年12月11日,济南鑫银投资有限公司对公司于2007年12月22日召开的2006年年度股东大会(详见刊登于2007年11月21日《证券日报》的《同人华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提出增加临时提案。公司董事会收到来函,作为200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董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发出本次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内容如下:
新增议案为: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中国证监会于2006年3月发布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上市公司应当依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对其公司章程作出相应修改。考虑到公司前期曾因股东实际控制人司法争议而出现股东大会不能正常召开的情况,济南鑫银投资有限公司对公司董事会勤勉尽责维持公司正常经营、保全公司资产表示认同,现提请公司于2006年年度股东大会先行审议修改以下《章程》内容,并请公司董事会尽快安排对《章程》的全面修订工作。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通知登记公司股东。公司在计算三十日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修改为: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邮件、公告、书面、电话、传真;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三日。
如有本章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二)、(三)、(四)、(五)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副董事长或者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副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修改为: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邮件、公告、书面、电话、传真;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三日。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董事会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如有本章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二)、(三)、(四)、(五)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副董事长或者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副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特此公告。
同人华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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