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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泛海建设(000046)非公开发行股票购买资产的法律意见书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1日 10:08 中国证券网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泛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购买资产的法律意见书

释 义
除非本法律意见书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具有以下含义: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发行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收购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指《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通知》:指《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
《业务指引》: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指引》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修订)》
《编报规则12号》指:《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公司章程》:指泛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A股:指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发行人/泛海建设/公司:指泛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泛海建设控股:指泛海建设控股有限公司
交易双方:指发行人和泛海建设控股
中国泛海:指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泛海集团:指泛海集团有限公司
光彩投资:指光彩事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星火公司:指北京星火房地产开发责任有限公司
武汉公司:指武汉王家墩中央商务区建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通海公司:指通海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公司:指浙江泛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标的公司:指星火公司、武汉公司、通海公司、浙江公司
标的资产:指星火公司100%股权、武汉公司60%股权、通海公司100%股权、浙江公司100%股权及上述股权对应的资产
本次发行:指发行人为向泛海建设控股收购标的资产而向泛海建设控股非公开发行股份380,366,492股
本次收购:指发行人向泛海建设控股非公开发行股票380,366,492股向泛海建设控股收购标的资产
本次交易:指本次发行和收购
评估基准日:指2007年6月30日
《认购股份协议书》及《认购股份补充协议书》:指泛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泛海建设控股有限公司签订的《认购股份协议书》及《认购股份补充协议书》
中信建投:指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大华天诚:指深圳市大华天诚会计师事务所
深圳德正信:指深圳市德正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资产评估报告:指深圳市德正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就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价值进行评估而编制的《资产评估报告书》
本所:指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致:泛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泛海建设的委托,作为泛海建设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收购资产项目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发行管理办法》、《收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通知》、《业务指引》、《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引 言
本所作为在中国依法注册成立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依据中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提供本法律意见书项下之法律意见。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仅就与本次交易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书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或结论的适当资格。
本所对本次交易以及对向中国证监会上报文件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过程中,本所已得到发行人和泛海建设控股如下保证:其各自所提供的文件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文件中的盖章及签字均全部真实;其提供的文件以及有关的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无遗漏,且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出具有关本次交易的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发行人、泛海建设控股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交易使用,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发行人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有关部门审批,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交易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购买资产的方案
本次发行泛海建设拟收购泛海建设控股持有或有权处置的星火公司100%股权、通海公司100%股权、浙江公司100%股权和武汉公司60%股权。
1、发行方式:非公开发行。
2、发行股票的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3、股票面值:每股面值1元。
4、发行数量:380,366,492股。
5、发行对象:泛海建设控股。
本次发行前泛海建设控股持有发行人458,923,496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61.07%,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6、发行价格:19.10元/股。
该价格为发行人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
7、限售期安排:本次向泛海建设控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不上市流通或转让。
8、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收购的资产:泛海建设控股持有或有权处置的星火公司100%股权、通海公司100%股权、浙江公司100%股权和武汉公司60%股权。
9、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收购标的资产的价格:参照资产评估价值(即以2007年6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经深圳德正信进行评估并出具的标的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星火公司100%股权、通海公司100%股权、浙江公司100%股权和武汉公司60%股权的评估值为76.57亿元)。以评估价值折价后确定为72.65亿元。
10、泛海建设控股以股权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将触发要约收购义务,需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的方案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之处,是合法有效的。
二、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交易已获如下批准和授权
1、发行人于2007年3月16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0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2、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注意事项》的精神,于2007年7月13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0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补充事项的议案”等涉及200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六项议案。
3、发行人于2007年7月30日召开了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逐项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关于200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发行人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有关授权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董事会已依法获得发行人股东大会的有效授权。
4、发行人于2007年12月9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临时会议,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07年度非公开发行方案具体实施安排的议案”、“关于签订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补充协议及修改其它相关文件的议案”等议案。
5、2007年12月9日,发行人独立董事就本次重大资产购买及关联交易事宜发表了独立董事意见。
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已依照《公司章程》和《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就本次交易做出决议,本次交易已依法获得发行人股东大会的有效授权,且前述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方式、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符合《公司章程》、《公司法》及有关规定。
(二)本次交易尚需取得如下批准:
1、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交易的核准;
2、中国证监会对泛海建设控股因本次交易所触发的要约收购义务之豁免申请的核准。
三、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本次交易主体包括股票发行人和股票发行对象。
(一)发行人
发行人为本次交易之股票发行人,又为股权受让方。
1、发行人依法设立
发行人前身为南海石油深圳开发服务总公司物业发展公司,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1989]3号文批准,成立于1989年5月。1991年6月,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以深府办复[1991]434号文批准,改组为深圳南油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5月,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以深府函[1994]24号文批准,由定向募集公司改组为社会募集公司并于1994年9月1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1998年10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发起人深圳南油集团有限公司将所持公司的法人股全部转让给光彩事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1998年12月,公司名称由深圳南油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深圳市南油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1999年7月,公司名称更改为光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4月公司名称更改为光彩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12月公司名称更改为泛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3月公司完成了股权分置改革。
2、发行人已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发行人经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深证办复[1994]122号文批准,于1994年5月4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上网定价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13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泛海建设之社会公众股于1994年9月1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发行后总股本为5200万股,其中境内法人股2730万股,占总股本的52.5%;内部职工股1170万股,占总股本的22.5%;社会公众股1300万股,占总股本的25%。
3、发行人历次股本变动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1)1994年9月公司上市时,股份总数为5200万股,其股权结构为:境内法人股2730万股,占总股本的52.5%;内部职工股1170万股,占总股本的22.5%;社会公众股1300万股,占总股本的25%。
(2)1994年10月实施了1993年度分红方案,每10股送3股,股份总数变更为6760万股,其股权结构为:境内法人股3549万股,占总股本的52.5%;内部职工股1170万股,占总股本的17.3%;社会公众股2041万股,占总股本的30.2%。
(3)1995年3月公司内部职工股上市流通,股份总数仍为6760万股,其股权结构为:境内法人股3549万股,占总股本的52.5%;内部职工高管股26.3799万股,占总股本的0.4%;社会公众股3184.6201万股,占总股本的47.1%。
(4)1995年5月实施了1994年度分红方案,每10股送3股,股份总数变更为8788万股,其股权结构为:境内法人股4613.7万股,占总股本的52.5%;内部职工高管股26.3799万股,占总股本的0.3%;社会公众股4147.9201万股,占总股本的47.2%。
(5)1995年8月实施了配股方案,每10股配1.775股,股份总数变更为:10347.87万股,其股权结构为:境内法人股5432.63万股,占总股本的52.5%;内部职工高管股26.3799万股,占总股本的0.3%;社会公众股4888.8584万股;占总股本的47.2%。
(6)1996年7月实施了1995年度分红方案,每10股送1股,股份总数变更为11382.657万股,其股权结构为:境内法人股5975.8947万股,占总股本的52.5%;内部职工高管股22.3955万股,占总股本的0.2%;社会公众股5384.3668万股;占总股本的47.3%。
(7)1997年3月实施了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每10股转增5股,总股本变更为:17073.9855万股,其股权结构为:境内法人股8963.8420万股,占总股本的52.5%;社会公众股8110.1435万股;占总股本的47.5%。
(8)1997年7月实施了1996年度分红方案,每10股送2股,股份总数变更为:20488.7825万股,股权结构不变。
(9)2001年4月实施了配股,每10股配3股,股份总数变更为:24408.43万股,股权结构变更为:境内法人股11756.61万股,占总股本的48.17%;社会公众股12651.82万股,占总股本的51.83%。
(10)2004年7月,根据2003年转增方案,每10股送1股转增1股,股份总数变更为:29290.12万股,股权结构不变。
(11)2005年7月,根据2004年度分红及转增方案,每10股送1股转增1股,股份总数变更为:35148.15万股,股权结构不变,即境内法人股16929.52万股,占总股本的48.17%;社会公众股18218.63万股,占总股本的51.83%。
(12)2006年3月24日,发行人因股权分置改革,境内法人股向社会公众股每10股支付2.2股对价后,股份总数不变,仍为35148.15万股,股权结构变更为:限售流通股(原境内法人股)12921.42万股,占总股本的36.76%;流通股22226.724万股,占总股本的63.24%。
(13)2006年12月27日,发行人因向控股股东泛海建设控股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4亿股股份,股份总数变更为:75148.145万股,股权结构变更为:限售流通股52921.421万股,占总股本的70.42%,流通股22226.724万股,占总股本的29.58%。
经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已通过股权分置改革,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4、发行人合法有效存续
(1)发行人于1989年5月9日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发行人现时持有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440304618815877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发行人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以来未发生《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及发行人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破产、解散和被责令关闭等情形;有关发行人成立的批准文件至今有效,未发生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3)发行人设立以来均通过历次工商年度检验,发行人已通过2006年度工商检验。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并已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终止或导致发行人终止的法定情形,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二)泛海建设控股
泛海建设控股为本次交易之股票发行对象,又为标的资产的股权转让方
1、泛海建设控股成立于1999年3月,持有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1100001278086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24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黄翼云,公司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开发、建设、出租、出售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物业管理。已经通过2006年度工商年检。
2、泛海建设控的实际控制人为卢志强先生。卢志强先生持有泛海集团75%的股权;泛海集团分别持有中国泛海控股79.375%的股权,持有光彩事业投资71.2%的股权;中国泛海控股持有泛海建设控股74.17%的股权;光彩事业投资持有泛海建设控股25.83%的股权。
3、经核查,泛海建设控最近3年无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也不存在尚未审结或执行完毕而可能影响本次交易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本所律师认为,泛海建设控股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泛海建设控股不存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章程规定的禁止或限制取得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属已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票。
(一)、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均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面值为1.00元/股,发行价格为19.10元/股,发行价格超过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采用与控股股东协商的方式进行,未以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的方式发行,未违反《证券法》第十条之规定;
(四)、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对象为泛海建设控股,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五)、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具体如下:
1、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采用与特定投资者协议确定发行价格的方式,发行价格为董事会临时停牌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2、泛海建设控股在其已签字盖章的《认购股份协议书》中保证自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于该协议项下所认购的发行人本次非开发行的股票,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3、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唯一对象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故本次非公开发行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
(六)发行人不存在《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
1、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发行人的权益不存在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的情形;
3、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形;
4、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也未受到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5、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6、深圳大华天诚对公司2004年度、2005年度、2006年度及2007年1-9月份财务报表分别出具了编号分别为深华(2005)股审字030号、深华(2006)股审字034号、深华(2007)股审字027号《审计报告》,根据前述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不存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形;
7、发行人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且不存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禁止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
五、本次收购资产的实质条件
发行人本次收购资产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资产的行为。
(一)泛海建设控股与发行人之间人员独立、资产独立完整、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根据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本次交易未对公司人员、机构、财务作出影响公司独立性的不合理安排;同时,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业务及与运营标的资产相关人员将进入公司。本次交易不会对公司资产、业务、机构、财务、人员的独立性产生影响,若本次交易方案能够获得实施及泛海建设与泛海建设控股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书》及《股份认购补充协议书》能够获得有效履行,则本次收购完成后,发行人仍具有独立经营能力,符合《通知》第三条之规定,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二)本次向泛海建设控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为380,366,492股,本次收购完成后泛海建设控持股数占发行人股份总额的74.15%,发行人社会公众股不低于总股本的10%,具备股票上市条件,符合《通知》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
(三)本次收购完成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不会发生变化,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且不存在因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导致无法持续经营的情形,自身的持续经营能力将得到加强,符合《通知》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
(四)泛海建设控股对其拟出售的标的资产拥有合法的所有权和处置权,不存在被设定抵押、质押或其他第三方权利的情形,也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争议的情况;标的公司对其纳入评估范围的评估对象拥有合法的所有权和处置权,该等资产不存在权利瑕疵、产权纠纷以及可能被第三方主张权利等潜在的争议情形,故该等资产产权清晰,不存在债权债务纠纷的情况,符合《通知》第四条第(三)项之规定。
(五)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由发行人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提出方案,聘请有关中介机构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审计、评估、法律、财务顾问等相关报告,并按程序报有关监管部门审批。在交易中涉及到关联交易的处理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履行合法程序,资产交易价款以评估值为参照,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因此,本次交易不存在明显损害发行人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通知》第四条第(四)项之规定。
(六)在本次资产购买前,发行人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情形,本次交易完成后,发行人不会构成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情形,不构成本次交易实施的实质性障碍。
(七)根据本次交易方案,对于本次交易实施而形成的发行人属下公司对泛海建设控股贷款进行抵押担保事宜,泛海建设控股向发行人承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后,抵押担保的标的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前,泛海建设控股负责解除该标的公司的抵押担保责任。因此,因本次交易实施而形成的发行人属下公司为泛海建设控股进行担保事宜将得以妥善解决,不构成本次交易实施的实质性障碍。
(八)本次交易的实施,不但不会形成发行人与控股股东之间的同业竞争,而且有利于消除发行人与控股股东之间的同业竞争,因此,不会构成本次交易实施的实质性障碍。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收购资产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资产规定的实质条件。
六、本次交易的协议
2007年7月13日,发行人与泛海建设控股签署《认购股份协议书》,2007年12月8日,发行人与泛海建设控股签署了《认购股份补充协议书》。上述协议规定,发行人向泛海建设控股定向发行A股380,366,492股,用于收购标的资产。交易双方对标的资产的价格及定价依据、双方权利义务、交割的先决条件及不可抗力等内容作了详细约定,该等协议形式要件齐备。根据《认购股份协议书》及《认购股份补充协议书》,标的资产的定价将以标的公司经评估之评估值为参考依据,由双方协商确定。根据深圳德正信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截至评估基准日2007年6月30日,上述标的资产相对应的评估值合计为76.57亿元,双方确定交易价以评估值折价后为72.65亿元。泛海建设以向泛海建设控股发行股票方式向泛海建设控股支付该项资产的对价,发行的A股股票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9.10元/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380,366,492股。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认购股份协议书》及《认购股份补充协议书》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对标的资产的协商定价原则合理,不存在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章程相抵触之情形,对交易双方具有约束力。
七、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收购股权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收购的股权为:泛海建设控股持有或有权处置的星火公司100%股权、通海公司100%股权、浙江公司100%股权和武汉公司60%股权。
(一)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收购的股权情况
1、星火公司
星火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东乡人民政府办公楼一层,法定代表人为:张崇阳。注册资本:15亿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星火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自有房产的物业管理(含出租房屋);商品房销售;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未取得专项许可的项目除外)。
星火公司成立于1999年10月9日,由北京市升华商贸公司(以下简则称“升华商贸”)和北京市朝阳区东风乡农工商公司(以下简称“农工商公司”)共同出资组建,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持股比例分别为30%和70%。
2002年7月3日,星火公司增加注册资本1,980万元,其中升华商贸增资300万,农工商公司增资1,680万元,增资后注册资本为2,980万元。
2004年9月17日,农工商公司将所持本公司2,380万元股权全部转让给泛海集团,升华商贸将所持本公司600万股权全部转让给泛海建设控股。2004年12月6日,星火公司增加注册资本20万元,新增出资全部由泛海建设控股投入,增资后星火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3,000万元。
2005年3月24日,泛海集团将所持的公司2,380万元股权全部转让给北京德高瑞丰经贸有限公司(原“北京隆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高瑞丰”),泛海建设控股将所持的本公司620万股权全部转让北京东方银正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银正”)。
2006年12月22日,星火公司增加注册资本147,000万元,新增出资全部由德高瑞丰投入,增资后本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150,000万元。
2007年1月5日,德高瑞丰将所持的本公司147,000万元股权转让给泛海建设控股。
2007年3月20日,泛海建设控股将所持的本公司3,620万股份转让给德高瑞丰,将所持的本公司880万股权转让给东方银正。
截止2007年6月30日,星火公司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额 出资比例
泛海建设控股有限公司 货币 142,500万元 95%
北京德高瑞丰经贸有限公司 货币 6,000万元 4%
北京东方银正投资有限公司 货币 1,500万元 1%
合计 150,000万元 100%
注:德高瑞丰和东方银正已授权泛海建设控股处置其持有星火公司5%的股权。
根据深圳德正信对星火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星火公司100%股权的资产评估价值为17.23亿元。发行人与泛海建设控股在签订的《北京星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及《北京星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中,双方确定资产收购价格为15亿元,泛海建设控股以每股人民币19.10元的价格认购78,534,031股发行人股票。
2、通海公司
通海公司注册地址为:上海市中山南路28号21楼,法定代表人为:黄翼云。注册资本:人民币15亿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通海公司的经营范围:房地产及基础设施投资、开发、经营,酒店管理,物业管理,企业收购及兼并,资产管理,新技术、新产品的投资;通信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建筑、装饰材料;经济信息咨询,商务咨询。(经营范围涉及许可、资质经营的凭有效许可、凭证经营)。
通海公司成立于2002年9月24日,由光彩事业投资与泛海建设控股共同投资组建,注册资本20,000万元。
2006年12月26日,泛海建设控股增加对通海公司的投资,增资额为人民币13亿元,增资后通海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0,000万元,其中光彩事业投资出资11,000万元,出资比例为7.33%,泛海建设控股出资139,000万元,出资比例为92.67%。
2007年4月,光彩事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泛海建设控股有限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光彩事业投资将其所持有的通海公司7.33%股权转让给泛海建设控股,转让完成后通海公司成为泛海建设控股的全资子公司。
根据深圳德正信对通海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通海公司100%股权的资产评估价值为18.17亿元。发行人与泛海建设控股在签订的《通海建设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及《通海建设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中,双方确定资产收购价格为18亿元,泛海建设控股以每股人民币19.10元的价格认购94,240,838股发行人股票。
3、浙江公司
浙江公司注册地址:杭州市秋涛北路76号5层,法定代表人:卢志壮。注册资本:人民币4亿元。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房地产及基础设施投资、开发、经营,新技术、新产品的投资,酒店管理、物业管理,通信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建筑装饰材料的销售,经济信息咨询服务。
浙江公司成立于2006年4月25日,注册资本10,000万元,实际收到股东出资2,000万元,其中光彩事业投资出资1,200万元,泛海建设控股出资800万元。
2007年3月29日,浙江公司增加注册资本30,000万元,实际收到光彩事业投资4,800万元,泛海建设控股33,200万元,增资后注册资本为40,000万元,其中光彩事业投资出资6,000万元,泛海建设控股出资34,000万元。
2007年5月10日,光彩事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泛海建设控股有限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将光彩事业投资持有的浙江公司15%股权转让给泛海建设控股,转让完成后,浙江公司为泛海建设控股的全资子公司。
根据深圳德正信对浙江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浙江公司100%股权的资产评估价值为5.67亿元。发行人与泛海建设控股在签订的《浙江泛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及《浙江泛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中,双方确定资产收购价格为4.8亿元,泛海建设控股以每股人民币19.10元的价格认购25,130,890股发行人股票。
4、武汉公司
武汉公司注册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68号新世界国贸大厦I座36层,法定代表人:卢志强。注册资本:人民币10亿元。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公司的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对科技、文化、教育产业项目投资;建筑及装饰材料销售;基础设施建设。
武汉公司成立于2002年2月8日,武汉市汉口机场迁建开发有限公司、中国泛海控股、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泛海建设,四通巨光高新技术发展(控股)有限公司作为发起人共同设立本公司,注册资本为40,000万元,折合40,000万股。
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增资60,000万元,增资后注册资本为100,000万元,折合100,000万股,所有增资均由原股东认缴,并于2006年8月8日到位。
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四通巨光高新技术发展(控股)有限公司将其所持本公司4,000万股转让给泛海建设控股。
截止到2007年6月30日,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 出资额(万元) 出资
方式 比例
泛海建设控股有限公司 货币 4,000 4%
泛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货币 20,000 20%
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货币 48,000 48%
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货币 8,000 8%
武汉市汉口机场迁建开发有限公司 货币 20,000 20%
合计 100,000 100%
注:泛海建设控股与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已签订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武汉公司8%的股权转让协议;中国泛海与公司及泛海建设控股亦签订了中国泛海持有武汉公司48%的股权转让协议。
根据深圳德正信对武汉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武汉公司60%股权的资产评估价值为35.5亿元。发行人与泛海建设控股在签订的《武汉王家墩中央商务区建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及《武汉王家墩中央商务区建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中,双方确定资产收购价格为34.85亿元,泛海建设控股以每股人民币19.10元的价格认购182,460,733股发行人股票。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收购股权的权属及权利状况
1、本所律师经查阅标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向标的公司所隶属的相关工商局查阅工商档案,泛海建设控股持有或有权处置的星火公司100%股权、通海公司100%股权、浙江公司100%股权和武汉公司60%股权,在工商档案中无股东所持股权质押备案或查封记录。
2、泛海建设控股承诺,泛海建设控股持有的星火公司100%股权、通海公司100%股权、浙江公司100%股权和武汉公司60%股权为其合法拥有或有权处置的财产,上述股权未设定质押亦未涉及纠纷或诉讼。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所收购的股权权属清晰,来源合法,泛海建设控股拥有的上述股权未设定质押或被司法查封,不存在权属争议和潜在的纠纷及风险,亦不存在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泛海建设控股行使股东权利未受任何限制。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以新增股份收购的相应股权,真实、合法、有效,且权属清晰,来源合法,股东行使权利未受任何限制,泛海建设控将标的公司股权用于认购本次新增股份,不存在法律障碍。
八、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收购股权涉及的资产(一)本次股权收购涉及的标的公司主要资产
1、星火公司的主要资产
星火公司截至2007年6月30日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553,947.46万元,净资产值为152,230.88万元。该公司的主要资产是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东风乡绿隔地区第二、六、七宗地,项目规划为住宅、商业和市政用地。其中,第二宗地用地面积约19.23万平方米,规划建筑面积约80万平方米;第六宗地用地面积约5.54万平方米,规划建筑面积16.25万平方米;第七宗地用地面积约7.84万平方米,规划建筑面积4.7万平方米,为市政配套用地。
目前,上述三宗地均已取得征地批复,其中第六宗地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七宗地已取得市政配套用地的规划意见书、立项批复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第二宗地已取得四委联审会授权一级开发主体的会议纪要。
2、通海公司的主要资产
通海公司的主要资产是上海市黄埔区董家渡聚居区10、12、14号地块开发权,三幅地块的开发目标是建设一个具有高雅环境、深厚文化内涵和鲜明个性的高档次的商住社区。项目地块总范围为:中华路以东,紫霞路以南,南仓街以西,东江阴街以北。项目总占地面积约12.02万平方米,规划总建筑面积约54.41万平方米。
目前,10号地块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扩初设计同意批复。10号地块已完成大部分拆迁。12号、14号地块已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用地批准书。12号、14号地块动迁工作计划于2007年底前启动。
3、浙江泛海的主要资产
浙江泛海的主要资产为“浙江光彩国际中心”项目的开发权。项目位于杭州市钱江新城核心区内,在西湖—钱塘江快速景观走廊的东端,东临钱塘江畔,北面毗邻杭州国际会议中心。项目由甲级写字楼(商务大厦)、豪华商住式(商务酒店)和超五星级酒店(大酒店)组成。
项目总用地面积4.34万平方米,规划总建筑面积29.08万平方米,其中:写字楼用地面积为1.80万平方米,规划建筑面积17.32万平方米;酒店用地面积为1.56万平方米,规划建筑面积6.74万平方米;商务酒店用地面积为0.98万平方米,规划建筑面积5.03万平方米。项目已经完成“三通一平”工作,并完成交地手续。商务大厦项目已于2007年5月底开始基础施工,酒店项目正进行方案设计。
4、武汉公司的主要资产
武汉公司的主要资产为武汉市王家墩机场范围内4,000亩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即武汉王家墩中央商务区项目。该项目位于武汉市汉口主城区中心的王家墩地区,东临常青路、青年路,西临汉西路,南至建设大道,北至发展大道城市用地区域。项目面积2.67平方公里。其中,可经营性用地面积约2,386亩,总规划建设规模约609万平方米。
目前,位于商务区的汉口老机场基本完成搬迁转场工作;商务区总体规划已经通过武汉市政府的审批;武汉公司已与政府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九、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关系
1、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
截至2007年9月30日,与泛海建设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如下表所示:
单位名称 注册地 注册资本 直接持股 与泛海建
(万元) 比例 设关系
泛海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潍坊市 100,000万元 最终控股
股东
泛海建设控股有限公司 北京市 240,000万元 61.07% 母公司
泛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 5,000万元 90% 子公司
北京光彩置业有限公司 北京市 1,000万美元 40% 子公司
北京泛海信华置业有限公司 北京市 16,553.9万元 100% 子公司
北京泛海东风置业有限公司 北京市 2,000万美元 65% 子公司
深圳市泛海三江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市 1,000万元 92.50% 子公司
深圳市光彩置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 10,000万元 100% 子公司
泛海建设集团青岛有限公司 青岛市 10,348.38万元 70% 子公司
2、不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
截至2007年9月30日,与泛海建设不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如下表所示:
关联公司名称 与泛海建设的关系
光彩事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第二大股东
泛海集团有限公司 同属最终控股股东
北京山海天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同属最终控股股东
通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泛海控股有限公司之子公司
山东通海投资有限公司 同属最终控股股东
青岛光彩管理有限公司 同属最终控股股东
通海建设有限公司 同属最终控股股东
(二)关联交易
1、本次交易形成的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系由公司向泛海建设控股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标的资产。由于泛海建设控股系公司第一大股东,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经核查,公司在履行本次交易的相关批准程序中,与泛海建设控股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上回避表决。发行人股东大会在审议本次收购有关事项时,泛海建设控股作为关联人也履行了回避表决程序。
为公允确定本次收购的标的资产的价值,发行人聘请深圳德正信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经核查,本次交易价格以评估公司评估确认的标的资产的评估价值作为参照,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本次交易的定价方式公允、合法。
发行人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已通过该项关联交易,发行人独立董事已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1)本次关联交易的标的以评估值和审计值作为定价依据,遵循了公开、公平的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评估机构提供的评估资质证明、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为本次关联交易选聘评估机构的程序合规合法,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具有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资格,具备充分的独立性和胜任能力,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结论合理,评估方法适用,符合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所引起的关联交易是实现本次发行目的必须进行的举措,对于控股股东和上市公司履行股改承诺,夯实公司发展基础,推动公司可持续发展,消除同业竞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及第四十一次会议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全部回避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是公开、公平、合理的,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收购标的公司股权形成的关联交易,对标的资产的定价方式公允、合法;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的实现,可以消除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同业竞争,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交易完成前,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1)采购货物
2001年10月16日,北京光彩置业与北京山海天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光彩国际公寓设备、材料委托采购协议》,委托北京山海天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代为采购光彩国际公寓工程建设所需的设备、材料,合同总价:人民币1.2亿元,结算总金额1.14亿元。截止2007年6月30日,合同执行完毕。
2003年12月5日,北京光彩置业与通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光彩国际公寓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施工范围为光彩国际公寓1-4#楼精装修,合同总价款4,500万元。截止2004年12月31日,北京光彩置业已支付价款累计3,496.03万元。2005年度,双方决定不再履行合同,由通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通过中国泛海控股退回货币资金1,800万元,其余1,696万元转至北京山海天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作为支付北京山海天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设备材料款。
(2)业务合作
泛海建设与泛海建设控股合作开发光彩国际中心A座(以下简称“A座”)。根据合作协议,泛海建设对A座投入启动资金3亿元,项目完成后,泛海建设可获得A座项目净收益的90%。泛海建设已按照协议于1999年和2000年支付项目合作资金共3亿元。至2006年9月泛海建设收回全部项目合作本金3亿元、合作补偿款5,918万元、项目利润8,400万元。合作事项终止。
(3)代建工程
2005年4月18日,泛海东风与泛海集团签订《项目工程合同》,并于2006年4月21日签订了补充协议(一)和补充协议(二),2006年11月28日签订了补充协议(三),由泛海东风委托泛海集团开发东风乡1#、2#、3#地块(即北京“泛海国际居住区”1#、2#、3#地块,以下同)的拆迁安置工程、“七通一平”工程及代征地拆迁、绿化工程,并由泛海东风支付因上述工程建设实施而发生的全部费用。根据工程合同约定,总价款为38.68亿元。2006年12月,泛海建设收购了泛海东风65%的股权,泛海建设支持泛海东风继续履行该合同,并由泛海建设代泛海东风筹措所需资金38.68亿元。截止2007年9月30日,泛海东风累计向泛海集团支付工程款36.74亿元。
(4)承担损失
1993年9月1日,泛海建设与合利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利公司”)签订《集资建设荟芳园一、二期合同书》,泛海建设出地35,421平方米,合利公司出资7,000万元,共同兴建7栋高层商住楼,项目建成后所形成的利润在双方之间按51%和49%的比例分配。至1997年,共兴建完4栋商住楼,其余3栋建设用地21,500平方米因未取得使用权证而被政府收回,无法再建。合利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泛海建设赔偿其在合作过程中的损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03年12月31日作出仲裁裁决,根据裁决结果,泛海建设须向合利返还投资款、利息和剩余房产共计人民币5,300多万元。
2005年1月27日,泛海建设与合利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由泛海建设向合利公司支付人民币2,380万元,用以了结双方之间关于荟芳园合作建房而产生的所有纠纷。泛海建设应收合利公司2,649万元,和解后亦无法收回该债权,因此,在该纠纷中,泛海建设共损失5,029万元。
光彩事业投资于2001年1月13日作出承诺,承担上市公司因该纠纷案损失超过,1000万的部份,并承诺放弃因此产生的对泛海建设的追索权。根据和解结果,光彩事业投资共为泛海建设承担损失累计4,029万元。
以上应支付合利公司赔偿款泛海建设已支付完毕,光彩事业投资为泛海建设承担部份也已结清。
(5)股权转让
2004年12月28日,泛海建设与泛海建设控股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泛海建设将持有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3亿股权全部转让给泛海建设控股,转让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元,转让价款总计人民币3亿元。该转让事项已于2006年完成。
(6)接受投资
2006年12月,泛海建设按4.86元/股增发价向控股股东泛海建设控股增发4亿股新股,募集资金19.329亿元(扣除增发费用)全部用于收购泛海东风65%股权及投资其拥有的1#、2#、3#的土地开发。
(7)收购股权
2006年4月21日,泛海建设与中国泛海控股、光彩事业投资签署了《北京泛海东风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收购两公司持有的泛海东风共计65%的股权,股权收购价格为10,755.87万元,截止2006年12月31日已支付完毕。
(8)提供资金
北京光彩置业2007年与泛海集团在北京签订两份《借款合同书》,第一份合同借款金额人民币1.8亿元,借款期限为2007年3月19日至2007年5月18日;第二份合同借款金额人民币3.5亿元,借款期限为2007年3月30日至2007年5月29日。对该两笔借款北京光彩置业均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泛海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利息。
泛海东风2007年与泛海集团在北京签订一份《借款合同书》,借款金额人民币1.7亿元,借款期限为2007年1月31日至2007年4月30日。对该笔借款泛海东风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泛海集团支付利息。
以上三笔借款均已到期还清,根据借款合同书累计支付利息726.25万元。
(9)提供担保
泛海建设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截至2005年12月31日,泛海建设为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余额明细如下:深圳光彩置业6,000万元、深圳泛海三江电子有限公司780万元、北京光彩置业2.4亿元;截至2006年12月31日,泛海建设为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余额明细如下:泛海三江电子600万元、北京光彩置业2.0亿元;截至2007年9月30日,泛海建设为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余额明细为:泛海三江电子600万元。
关联公司为泛海建设借款提供担保。
关联方光彩事业投资为泛海建设长短期借款提供担保:截至2004年12月31日,担保余额5.64亿元;泛海建设关联公司—中国泛海控股为泛海建设短期借款提供担保,截至2004年12月31日,担保余额1.4亿元,其中4,000万元借款,同时由泛海建设关联公司——泛海建设控股提供担保。
2005年,泛海建设接受下列关联公司提供贷款担保:
单位:元
担保方 贷款类别 贷款金额
光彩事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短期借款 27,000,000.00
光彩事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短期借款 72,216,041.25
光彩事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短期借款 15,110,000.00
光彩事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 短期借款 60,000,000.00
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光彩事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 短期借款 30,000,000.00
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光彩事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短期借款 70,000,000.00
泛海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长期借款 300,000,000.00
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长期借款 200,000,000.00
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长期借款 150,000,000.00
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长期借款 50,000,000.00
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长期借款 100,000,000.00
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 23,648,000.00

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 30,000,000.00

================续上表=========================
担保方 贷款期限
光彩事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04.09.21-2005.09.21
光彩事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05.06.03-2005.09.03
光彩事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05.08.10-2006.03.30
光彩事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 2005.11.16-2006.07.16
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光彩事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 2005.08.24-2006.08.24
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光彩事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05.11.01-2006.08.30
泛海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05.09.29-2008.09.28
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05.10.08-2008.09.28
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05.10.28-2008.09.27
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05.10.31-2008.09.22
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05.12.23-2008.09.22
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04.01.08-2006.01.07
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04.01.13-2006.01.13
2006年,泛海建设接受下列关联公司提供贷款担保:
单位:元
担保方 贷款类别 贷款金额 贷款期限
光彩事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短期借款 54,000,000.00 2006.11.23-2007.11.22
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光彩事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泛海控股集团 短期借款 50,000,000.00 2006.11-23-2007.11.22
有限公司/泛海集团有限公司
泛海建设控股有限公司 短期借款 71,000,000.00 2006.09.06-2007.09.06
泛海建设控股有限公司 短期借款 100,000,000.00 2006.12.19-2007.12.19
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长期借款 1,300,000,000.00 2005.09.29-2008.10.30
2007年9月30日,泛海建设接受下列关联公司提供贷款担保:
单位:元
担保方 贷款类别 贷款金额 贷款期限
光彩事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泛 短期借款 40,000,000.00 2007.04.27-2007.12.27
海建设控股有限公司
光彩事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
国泛海控股有限公司 短期借款 50,000,000.00 2006.12.18-2007.11.22
光彩事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泛
海建设控股有限公司 短期借款 100,000,000.00 2006.12.19-2007.12.19
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长期借款 10,000,000.00 2005.10.08-2008.10.07
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长期借款 140,000,000.00 2005.10.28-2008.9.27
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长期借款 50,000,000.00 2005.12.23-2008.09.22
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长期借款 50,000,000.00 2005.10.31-2008.10.30
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长期借款 120,000,000.00 2006.03.30-2008.09.28
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长期借款 180,000,000.00 2006.03.30-2008.09.28
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长期借款 120,000,000.00 2006.06.21-2008.09.20
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长期借款 80,000,000.00 2006.06.22-2008.09.20
3、本次交易完成后,发行人形成的关联交易
(1)发行人收购星火公司100%股权后,将发生的关联交易:
(a)2005年4月18日,星火公司与泛海集团签订了《项目工程合同》,合同约定:由泛海集团对北京市朝阳区东风乡项目4#地块、配套用地及产业用地的拆迁安置工程、“七通一平”工程及代征地拆迁、绿化等工程进行承包,并支付上述工程款项,合同金额人民币56.92亿元。目前,星火公司尚有50.9亿元工程款需支付给泛海集团。
(b)2006年1月18日,泛海建设控股(甲方),星火公司(乙方)和泛海集团(丙方)签订了《项目合作协议书》。三方约定甲方作为新股东持有乙方98%的股权后,同意代乙方按《项目工程合作合同》的约定,继续向丙方支付工程价款。
(c)2006年8月18日,泛海建设控股(甲方),星火公司(乙方)和泛海集团(丙方)签订了《〈项目工程合作合同〉与〈项目合作协议书〉之补充协议》。协议三方同意,由甲方不迟于2007年1月18日,代乙方继续向丙方支付协议总投资的剩余款项人民币540,768万元,即付完工程合同总价款。
(d)2007年3月30日,泛海建设控股(甲方),星火公司(乙方)和泛海集团(丙方)签订了《协议书》。协议三方同意,甲乙丙三方继续履行北京东风乡项目4#地块、产业用地及配套用地的拆迁安置、“七通一平”及代征地拆迁、绿化等工程及相关工程价款支付。由于甲方拟将乙方股权转让至上市公司,因此,北京市朝阳区东风乡项目4#地块、配套用地及产业用地附属的城市代征绿地的拆迁及绿化等工程而发生的全部费用预计人民币6.023亿元转由甲方承担,其余工程价款50.9亿元继续由乙方承担,并全额支付给丙方。
(e)2007年7月12日,泛海建设(甲方),星火公司(乙方),泛海集团(丙方)和泛海建设控股(丁方)签订了《关于履行“〈项目工程合作合同〉及相关协议”的协议》。甲方确认并承诺,甲方认可《项目工程合作合同》及相关协议的全部内容,并同意在受让乙方100%的股权后,支持乙方继续履行《项目工程合作合同》及相关协议。协议四方确认,北京东风乡项目4#地块、配套用地及产业用地的拆迁安置工程、“七通一平”工程及代征地拆迁、绿化等工程及相关工程价款共计人民币50.9亿元,继续由乙方承担并负责支付。
(f)2007年11月,泛海集团出具《承诺函》,承诺在第二宗地的一级土地开发完成之后、二级土地开发权招拍挂完成之前,如经北京市国土部门审核,第二宗地实际发生的一级土地开发成本低于第二宗地按照总建筑面积80万平方米和每平方米人民币5200元的标准计算所的工程费用,泛海集团愿将上述差额款项返还给星火公司。
本所认为:泛海建设收购星火公司100%股权后,上述《项目工程合同》及其相关协议的履行,将由公司承担,构成重大关联交易。
(2)发行人收购通海公司100%股权后,将发生的关联交易:
(a)2005年4月18日,通海公司和泛海集团签订了《项目工程合作合同》。约定通海公司委托泛海集团根据上海董家渡旧城改造项目10#、12#、14#地块拆迁安置工程、“七通一平”工程及代征地拆迁、绿化等工程的内容,以自行承包、委托承包、合作承包等形式对项目工程进行实施。项目工程总价款按照项目地块的总建筑面积54.14万平方米和每平方米人民币9200元的标准计算,共计约人民币498,088万元。双方同意,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二十日内,通海公司向泛海集团支付合同总价款的5%(即人民币24,904万元)作为履约定金;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再向泛海集团支付人民币323,758万元,即付至合同总价款的70%;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八个月内,再向泛海集团支付人民币124,522万元,即付至合同总价款的95%。
(b)2006年1月18日,通海公司、泛海集团和泛海建设控股签订了《项目合作协议书》。约定由通海公司委托泛海建设控股负责为上海董家渡旧城改造项目10#、12#、14#地块的拆迁安置、“七通一平”及代征地拆迁、绿化等工程筹资,并代通海公司向泛海集团支付相关费用。
(c)2007年3月30日,通海公司和泛海集团签订了《项目工程合作合同之补充协议》。约定通海公司继续委托泛海集团完成上海董家渡旧城改造项目10#地块的拆迁安置、“七通一平”及代征地拆迁、绿化等工程,并向泛海集团支付上海董家渡旧城改造项目10#地块的相关工程费用;同时自筹资金而不再委托泛海集团完成上海董家渡旧城改造项目12#、14#地块的拆迁安置、“七通一平”及代征地拆迁、绿化等工程,为此,通海公司不需向泛海集团支付12#、14#地块的相关工程价款。合同总价款按上海董家渡旧城改造项目10#地块的总建筑面积19.28万平方米和每平方米9,200元的标准计算,工程价款共计约人民币177,376万元,包括通海公司直接支付的拆迁费用5.2亿元。根据《项目工程合作合同》与《项目合作协议书》的付款及泛海集团的施工进度现状,双方同意,通海公司向泛海集团付清约定的工程总价款177,376万元。通海公司及泛海建设控股已向泛海集团支付的工程价款中超出约定的部分,由泛海集团向通海公司或泛海建设控股进行返还。
本所认为:泛海建设收购通海公司100%股权后,上述《项目工程合作合同》及其相关协议的履行,将由公司承担,构成重大关联交易。
(二)同业竞争
1、本次交易前的同业竞争情况
由于公司和泛海建设控股的主营业务都是房地产开发,因此,在本次交易前公司和泛海建设控股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同业竞争。
2、本次交易后的同业竞争情况
本次交易后,泛海建设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同业竞争问题将得到消除,不会产生实质意义的同业竞争。通过本次交易,泛海建设控股及关联企业旗
27下的星火公司、通海公司、浙江公司和武汉公司等主要房地产优质项目将全部注入泛海建设,可以彻底地解决公司与控股股东同业竞争的问题。
3、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实际控制人卢志强、泛海集团、中国泛海控股、光彩事业投资、泛海建设控股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做出如下承诺和保证:
“(1)实际控制人、泛海集团、中国泛海控股、光彩事业投资、泛海建设控股承诺,除已竣工或接近竣工的北京光彩国际中心项目、山东齐鲁商会大厦项目(与山东工商联合作开发)、已经营多年的两家小型酒店(由青岛泛海名人酒店有限公司和青岛泛海名人酒店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已处于收尾阶段的潍坊城市花园项目(山东泛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开发)外,将不会、并将促使其所控制的企业不再从事房地产开发、物业租赁及物业管理等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未来所有的房地产业务项目机会均由泛海建设进行。
(2)泛海建设控股承诺,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2008年底前将北京泛海光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控股权以市场公允价格转让给泛海建设或予以注销。”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企业已做出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可以避免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企业与发行人未来可能产生的同业竞争,有助于保护发行人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十、泛海建设控股涉及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
1、经泛海建设控股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泛海建设控股不存在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和行政处罚事项。
2、依法经营情况
经泛海建设控股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在近三年泛海建设控股依法经营,不存在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工商、劳动(社保)、税务、环保、技术监督处罚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泛海建设控股近三年来不存在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对本次非公开发行不构成法律障碍。
 十一、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信息披露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收购双方均依法履行了法定的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或安排。
本所认为,本次收购双方的信息披露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二、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
经核查,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如下:
(一)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二)深圳大华天诚会计师事务所为本次交易的审计机构;
(三)深圳德正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本次交易的资产评估机构;
(四)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为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
本所认为,上述中介机构均具有从事相关业务的资格。
 十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购买资产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购买资产的规定。本次交易的主体均具备相应的资格,《认购股份协议书》及《认购股份补充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内容和形式合法,发行方案合法有效。本次交易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另需中国证监会核准泛海建设控股因本次发行股票收购资产所触发的要约收购义务之豁免申请。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3份,副本9份。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主任: 童 新
经办律师: 高全增 沈玉文
2007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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