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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虹科技(000702)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0日 17:34 中国证券网
正虹科技(000702)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发[2006]21号)、《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联创律师")接受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薛宏志出席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依法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联创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依法出具并提供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召集召开的。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已于2007年11月24日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予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案也已充分披露。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实际召开符合通知公告中列明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5名,代表股份数739306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27.7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出席本资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投票表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方式,就议案内容逐项进行了投票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经见证,联创律师现确认如下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周夏华同志为公司董事的预案》同意票:739306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
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预案》同意票:739306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
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联创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薛宏志
二00七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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