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

关于ST卧龙(600173)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07日 22:09 中国证券网
关于浙江卧龙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二○○七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卧龙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金杜”)接受浙江卧龙地产股份有
限公司(“公司”或“卧龙地产”)的委托,就贵公司200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
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章程;
2.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 公司公告的《浙江卧龙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
告暨关于召开公司二OO 七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4. 公司本次会议参会股东登记文件和凭证资料;
5. 公司本次会议的会议文件。
金杜律师根据上述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对本次会议召集和
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司刊登于《证券时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的《浙江卧龙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关于召开公司二○○七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金杜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
未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情形。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
根据金杜律师对出席本次会议的公司法人股股东的股东账户登记证明、法定
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以及参加会议的自然人股
股东的股票账户卡、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
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信息等的验证,出席公司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34
人,所代表股份为230,312,00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9.79%。经核查,金杜认为,
上述参会股东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除公司上述股东之外,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
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金杜认为,该等人员出席本次会议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议的表决程序
经见证,本次会议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采取现场投票
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公司董事会提出的本次会议全
部议案:
2
1.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2.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3. 《关于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的议案》
4. 《同意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相关事宜的议案》
5.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说明的议案》
6. 《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审核报告》
7. 《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本次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金杜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未违反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本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下接签字页)
3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关于浙江卧龙地产股份有限公
司召开200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 经办律师:
张 兴 中
林 琳
二○○七年十二月七日
4

【 新浪财经吧 】
Powered By Google
不支持Flash
·《对话城市》直播中国 ·城市发现之旅有奖活动 ·企业邮箱换新颜 ·邮箱大奖等你拿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