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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得控制(002184)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07日 17:31 中国证券网
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为规范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特别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的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漕河泾开发区支行、上海银行徐家汇支行、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山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三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漕河泾开发区支行、上海银行徐家汇支行、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山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统称"开户银行")分别开设募集资金专项帐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三、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开户银行按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五、公司从专户中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支取的资金金额超过 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五的,公司、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平安证券有责任公司。
六、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经公司书面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义务的,公司可以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公司怠于催告或其故意阻挠开户银行履行协议的除外。
特此公告。
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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