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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T兰光(000981)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06日 17:41 中国证券网
甘肃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2007年6月25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告的《关于重大诉讼查封公司资产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07-041)中所述,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与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兰光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目前又有新的进展。
一、公司于近日接到深圳仲裁委员会 [2007]深仲裁字第873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与第一被申请人(深圳市兰光销售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甘肃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被申请人(深圳兰光电子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最高额融资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人一)、《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人二)、《借款合同》、《展期协议》依法解除;
(二)第一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39,464,351.73元,其中本金人民币3900万元,利息人民币464,351.73元,(利息暂计至2007年8月21日,以后计至全部贷款清偿之日止);
(三)申请人对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桑达小区工业厂房406号1-6层房地产(房地产证号为:深房地字第3000080781、3000080778、3000080779、3000080780、3000077759、30000223294,面积7942.50平方米)依法享有抵押权,其处置所得价款应优先清偿申请人之贷款本息;
(四)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第一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人民币307,901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该费用申请人已预交,第一被申请人径付申请人;
(六)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的上述仲裁费、保全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款项,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应在本裁决送达之日起10日内付清。逾期支付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贷款利率加倍支付利息。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本次公告的仲裁结果可能会对本公司生产经营和利润产生影响。由于公司重组工作及与银行达成债务处置协议工作正在进行中,上述仲裁结果对公司的最终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三、备查文件:
(2007)深仲裁字第873号裁决书
本公司将根据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甘肃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七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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