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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华股份(600782)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05日 08:26 中国证券网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华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2007]华邦股字第(08-3)号
致:新华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华邦”)接受新华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股份”、“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本次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法律顾问。
公司已于2007年10月8日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新华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7]347号);同日,新余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钢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豁免新余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要约收购新华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义务的批复》(证监公司字[2007]169号)。因本次发行涉及公司控股股东新钢公司以资产认购股份,华邦已于2007年10月29日就新钢公司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的转移手续完成事项出具了《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华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中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转移手续完成的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与承销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华邦就公司面向除新钢公司以外的特定对象采用竞价方式发行不超过 309,790,865 股股票之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华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已向华邦及华邦律师确认,发行人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和提供,无任何隐瞒和疏漏或导致重大误解的情形,所有副本材料、复印件或传真件均与原件一致。华邦律师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新华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7]347号)(以下简称“《核准通知》”);
2、发行人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签订的《新华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华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之承销协议》(以下简称“《承销协议》”);
3、发行人和银河证券发送给特定对象的《新华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
4、特定对象发送给新华股份的《申购报价单》之传真件;
5、认购对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传真件;
6、认购对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的传真件;
7、认购对象缴纳申购保证金的划款凭证;
8、发行人向认购对象发出的《获配通知书》;
9、发行人与认购对象签订的《关于新华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合同》;
10、广东恒信德律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恒德赣验字[2007]第025号和恒德赣验字[2007]第026号《验资报告》。
除本法律意见书发表的意见外,发行人其他法律问题的意见和结论仍适用《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华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中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转移手续完成的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表述。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华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华邦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华邦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程序进行了见证,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1、2007年4月2日,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形下,新华股份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批准了本次发行的议案;
2、2007年5月30日,新华股份召开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形下,新华股份股东大会批准了本次发行,并授权新华股份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的有关事宜;
3、2007年10月8日,中国证监会发出了证监发行字[2007]347号《关于核准新华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对公司本次发行予以核准。同日,中国证监会发出了证监公司字[2007]169号《关于核准豁免新余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要约收购新华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义务的批复》,同意豁免新余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因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份而直接增持发行人股票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华邦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二、本次发行的保荐及承销
2007年6月13日,发行人与银河证券签订《新华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华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之承销协议》,银河证券担任公司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主承销商,符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华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公司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为如下8家公司:
1、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张家港沙景宽厚板有限公司;
3、上海瑞熹联实业有限公司;
4、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宝钢集团有限公司;
6、中船重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7、中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8、浙江航民科尔纺织有限公司。
华邦律师经对相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认购对象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认购对象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股东账户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等进行核查认为,上述认购对象均为境内投资者,且依法存续,具备作为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的主体资格。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不超过十名,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过程
(一)本次发行的询价过程
华邦律师经核查,确认以下事实:
1、发行人在取得核准批文后,发行人和银河证券已在发行期起始的前1日向特定对象发出《认购邀请书》,并留有纪录。
2、《认购邀请书》发送对象的名单由发行人与银河证券共同确定。
3、《认购邀请书》发送的对象包括发行人前20 名股东(以认购邀请书发出前1日为基准日,新钢公司除外)、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已向发行人或银河证券表示认购意向的投资者、其他投资者包括不少于20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10 家证券公司及5 家保险机构投资者等。其具体情况如下:
(1)前20名股东(新钢公司除外)
序 账户名称 基金所属公司名称 持股数量(股) 发函 备注
号 方式
1 巍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26102211 传真
2 江西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16800406 传真
3 中国建设银行-鹏华价值优势股 鹏华基金管理公司 4367233 传真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4 中国农业银行-华夏复兴股票型 华夏基金管理公司 3932317 传真
证券投资基金
5 金盛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基金管理公司 3622089 传真
6 中国银行-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 华夏基金管理公司 3588420 传真

7 中国农业银行-鹏华动力增长混 鹏华基金管理公司 2832736 传真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8 交通银行-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 华夏基金管理公司 1154500 传真
证券投资基金(LOF)
9 中国银行-兴安证券投资基金 华夏基金管理公司 975685 传真
10 江西省冶金供销公司 746806 传真
11 广州市天高集团有限公司 621998 传真
12 顾群英 575200 传真
13 交通银行-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 国泰基金管理公司 524434 传真
资基金
14 中国工商银行-鹏华行业成长证 鹏华基金管理公司 484270 传真
券投资基金
15 陈晔 350000 传真
16 李剑 330000 传真
17 黄小毛 307922 传真
1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国泰金龙行 国泰基金管理公司 305653 传真
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19 上海毅都电子有限公司 272000 传真
20 黄瑶琴 260000 传真
(2)已向发行人或银河证券表示认购意向的投资者
序号 名称 发函方式 备注
1 上海瑞熹联实业有限公司 传真
2 邦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传真
3 浙江航民科尔纺织有限公司 传真
4 中船重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传真
5 江西省投资集团公司 传真
6 宝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传真
7 中金产权交易有限公司 传真
8 张家港沙景宽厚板有限公司 传真
9 西子联合控股有限公司 传真
10 上海爱使股份有限公司 传真
11 江苏瑞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传真
12 中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传真
13 中节能投资有限公司 传真
14 三一集团有限公司 传真
15 浙江华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传真
16 国联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传真
17 大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传真 无法取得联系
18 上海阳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传真 无法取得联系
(3)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序号 名称 发函方式 备注
1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传真
2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传真
3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传真
4 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传真
5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传真
6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传真
7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传真
8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传真
9 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传真
10 中银国际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传真
11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传真
12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传真
13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传真
14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传真
15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传真
16 嘉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传真
17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传真
18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传真
19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传真
20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传真
(4)证券公司
序号 名称 发函方式 备注
1 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传真
2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传真
3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传真
4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传真
5 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传真
6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传真
7 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传真
8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传真
9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传真
10 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传真
(5)保险机构投资者
序号 名称 发函方式 备注
1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传真
2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传真
3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传真
4 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传真
5 中国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传真
华邦律师经核查认为,《认购邀请书》没有设定妨碍上述特定对象真实、准确表达认购价格意愿的条款;《认购邀请书》已经准确、完整地事先告知询价以及本次选择认购对象、确定认购价格、分配认购数量的具体规则;《认购邀请书》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的询价过程符合《管理办法》、《发行与承销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过程
华邦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过程,查验了申购对象以传真发送到银河证券指定处所的《申购报价单》、认购保证金划款凭证及其他相关文件,华邦律师确认以下事实:
1、《认购邀请书》发出后,发行人与银河证券已在《认购邀请书》约定的时间内收集特定投资者签署的《申购报价单》。
2、在申购报价期间,发行人与银河证券确保任何工作人员未泄露特定投资者的申购报价情况。
3、本次发行有以下 11 特定投资者参与申购(同一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合并计算),其相关认购情况如下:
序号 名称 申报价格 申报数量 锁定期限
- - (元) (万股) (月)
1 中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0.35 2000 12
- - 9.00 2550
- - 8.00 2870
2 中船重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10.30 2000 12
3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20 3500 12
4 浙江航民科尔纺织有限公司 10.20 2000 12
5 上海瑞熹联实业有限公司 10.10 3000 12
6 张家港沙景宽厚板有限公司 10.10 3000 12
7 宝钢集团有限公司 10.02 2000 12
8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00 4000
- - 9.00 6000 12
9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00 2000
- - 9.00 2000 12
- - 8.00 2000
10 江西省投资集团公司 9.60 2000 12
- - 7.13 2000
11 江苏瑞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5.55 3000 12
华邦律师经核查认为,银河证券收到的上述《申购报价单》均是基于《认购邀请书》做出的,《申购报价单》合法有效;上述11名申购对象均为合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机构,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关于认购对象的规定;上述机构的申购均为有效申购。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过程符合《管理办法》、《发行与承销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三)认购对象、发行价格和发行股数的确定
申购报价结束后,发行人与银河证券经对有效申购按照报价高低进行累计统计,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合理确定了认购对象、发行价格和发行股数:
1、根据本次发行申购对象的报价情况(最高为 10.35 元/股,最低为5.55元/股),发行人与银河证券最终确认本次发行价格为10.00元/股,发行股数为 20,000 万股。华邦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价格不低于 2007年4月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即5.37元),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有关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的规定。
2、发行人与银河证券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确定了8家认购对象(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三条之“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华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3、本次发行的配售结果如下:
序号 认购对象名称 获配股数(万股) 配售价格(元/股)
1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500 10
2 张家港沙景宽厚板有限公司 3000 10
3 上海瑞熹联实业有限公司 3000 10
4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00 10
5 宝钢集团有限公司 2000 10
6 中船重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2000 10
7 中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000 10
8 浙江航民科尔纺织有限公司 2000 10
合计 20000
================续上表=========================
序号 认购对象名称 锁定期限(月)
1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
2 张家港沙景宽厚板有限公司 12
3 上海瑞熹联实业有限公司 12
4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
5 宝钢集团有限公司 12
6 中船重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12
7 中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2
8 浙江航民科尔纺织有限公司 12
合计
华邦律师经核查认为,申购报价结束后,发行人与银河证券经对有效申购按照报价高低进行累计统计,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合理确定了认购对象、发行价格和发行股数,发行人与银河证券对认购对象、发行价格和发行股数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发行与承销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股份认购合同
发行结果确定后,发行人已与认购对象签订了《关于新华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合同》。
华邦律师经核查认为,《关于新华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合同》,系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募集资金到位的情况
1、在确定认购对象、发行价格和发行股数后,发行人于2007年11月23日向认购对象发出《获配通知书》。
2、截止2007年11月29 日,各认购对象将全部认购金额汇入银河证券指定的银行帐户。
3、广东恒信德律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恒德赣验字[2007]第025号和恒德赣验字[2007]第026号《验资报告》。
4、认购对象的认购资金已在验资完毕并扣除相关费用后划入发行人募集资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华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金专项存储账户。
华邦律师经核查认为,认购对象已按照《关于新华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合同》的约定将认购资金缴入银河证券指定的银行帐户,该等资金已在验资完毕并扣除相关费用后划入发行人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上述过程符合《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华邦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发行与承销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行结果公平、公正。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五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方世扬 杨爱林
胡海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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