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

*ST大水(000673)重大诉讼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04日 17:41 中国证券网
大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基本情况
2007年3月初,中国工商银行大同市南郊支行因本公司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向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公司提起三起诉讼案件。2007年3月中旬,本公司分别收到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各三份,法院正式受理该三起诉讼案件。上述重大诉讼事项及诉讼进展情况,本公司已在2007年3月14日的《中国证券报》、巨潮咨讯网上及本公司2007年一季度报告、2007年半年度报告中作出详细披露。同时公司在2007年10月8日的《中国证券报》、巨潮咨讯网对三起诉讼案件中的两件判决情况已作出了详细披露。
近日,本公司收到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邮寄方式送达的(2007)同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作出判决。
二、关于本次诉讼案的基本情况
1、本案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大同市南郊支行
第一被告:本公司(借款人)
第二被告:山西大同齿轮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保证人)
第三被告:山西合成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保证人)
2、诉讼起因
本公司从2004年9月3日至2004年9月7日与中国工商银行大同市南郊支行签订了2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金额为1600万元。以上贷款由山西大同齿轮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山西合成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为本公司提供借款担保。目前上述借款本金余额仍为1600万元, 截止2006年12月20日结息日利息1,232,902.82元。因本公司在借款到期后未能按合同约定全额偿还所借款项,故原告依法向法院提起本次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1)要求本公司偿还向原告方贷款本金1600万元,利息1,232,902.82元(截止2006年12月20日结息日),及后续产生的全部利息;
(2)要求第二被告山西大同齿轮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被告山西合成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相应的连带保证责任;
(3)要求本公司及第二、第三被告承担原告实现以上债权的全部费用。
三、判决情况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3日对该案进行开庭审理,依据法院送达的(2007)同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判定本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6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05年9月2日起计算至2007年2月5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2、判定借款保证人山西大同齿轮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山西合成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次案件受理费96175元、其他讼诉费120元由本公司、山西大同齿轮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合成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公司无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四、本案对当期和期后利润及公司经营的可能影响
因公司对应付利息已进行了全额计提,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当期利润和期后利润造成重大影响,但由于本公司流动资金一直较为紧张,如按判决决定执行会进一步加重公司财务负担。
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市场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同民初字第17号。
特此公告
大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7年12月4日

【 新浪财经吧 】
Powered By Google
不支持Flash
·《对话城市》直播中国 ·城市发现之旅有奖活动 ·企业邮箱换新颜 ·邮箱大奖等你拿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