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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T天发(000670)关于股权拍卖的结果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02日 21:06 中国证券网
天发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拍卖的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今日收到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7]鄂荆中执字第38-1号和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西执字第183-2号,其主要内容分别如下:
一、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7]鄂荆中执字第38-1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鄂民二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荆州市红门路支行申请执行天发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天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荆州市第一木材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0日以[2007]鄂执提字第44 号民事裁定指定我院执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鄂民二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荆州市分行申请执行天发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天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0日以[2007]鄂执提字第45号民事裁定指定我院执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鄂民二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荆州市红门路支行申请执行湖北天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9日以[2007]鄂执提字第52号民事裁定指定我院执行。由于上列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07年9月30日依法委托荆州市点石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湖北天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天发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6074.832万股及被执行人荆州市第一木材总公司持有的天发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2560万股。2007年11月10日上海舜元企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16402046.40元的最高价竞得湖北天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天发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6074.832万股。金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704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荆州市第一木材总公司持有的天发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2560万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被执行人湖北天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天发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股6074.832万股归买受人上海舜元企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有。
2、被执行人荆州市第一木材总公司持有的天发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2560万股归买受人金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所有。
3、买受人上海舜元企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金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持本裁定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二、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西执字第183-2号。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黄石市商行银行信联支行诉被告黄石帅伦纸业有限公司、湖北帅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天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的(2006)西民行初字第1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对本院冻结被执行人湖北天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天发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1000万股予以解除冻结。
2、将被执行人湖北天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天发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1000万股,经本院评估、拍卖,以单价0.27元,总价270万元,过户给买受人上海舜元企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
特此公告
天发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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