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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总数为39,519,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为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 3、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07年12月5日。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概述 1、股权分置改革对价方案要点: 本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向方案实施的股权登记日在册流通股股东按每10股支付3股股票对价,共支付4500万股股票给全体流通股股东,从而获得其所持股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流通的权利。 2、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股东大会日期、届次: 2005年11月21日,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3、股权分置改革实施日:2005年12月5日 二、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07年12月5日。 2、本次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总数39,519,000股,占限售股份总数的20.22%,占无限售条件股份总数的19.78%和公司股份总数的10%;限售股份持有人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本次可上 本次可上 本次可上 市流通股 市流通股 市流通股 序 限售股份持有人 持有限售股 本次可上市 数占限售 数占无限 数占公司 号 名称 份数 流通股数 股份总数 售条件股 股份总数 的比例 份总数的 的比例 比例 1 太原煤炭气化 (集团)有限责 195,413,658 39,519,000 20.22% 19.78% 10% 任公司 合计 195,413,658 39,519,000 20.22% 19.78% 10% 三、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人在股权分置改革时做出的各 项承诺及履行情况 限售股份 承诺内容 承诺履行情况 持有人名 称 太原煤炭 (1)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1、已履行的承诺:截止本报 气化(集 履行法定承诺义务; 告出具日,太原煤炭气化( 团)有限 (2)承诺人作出如下特别承诺: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了 责任公司 ①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二十四 股改承诺,自改革方案实施 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之日起,其持有的股份在二 ②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的第二十 十四个月内未上市交易或者 五个月至第四十八个月内,煤气化集团如通 转让; 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 2、待履行的承诺:(1)遵守 份,出售价格不得低于人民币6.8元/股。 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若自非流通股获得流通权之日起至出售 履行法定承诺义务;(2)太 股份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责 份等除权除息事项,应对该最低出售价格进 任公司如在2009年12月5 行除权除息处理); 日前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 注:因煤气化在股权分置改革后,2006 易出售可上市流通限售股 年5月实施了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3元 份,出售价格不得低于人民 的利润分配方案,2007年5月实施了每10 币6.62元/股(若自本报告 股派发现金股利1.5元的利润分配方案,上 出具之日起至出售股份期间 述限售价格相应调整为6.62元/股。 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 ③ 如有违反承诺的卖出交易,煤气化 转增股份等除权除息事项, 集团将卖出资金划入上市公司账户归煤气 应对该出售价格进行除权除 化全体股东所有。 息处理)。 四、股份变动情况表 本次上市前 本次上市 股份类型 股份数量 占总股本 股份数量 占总股本 (股) 比例 (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95,415,120 49.45% 39,519,000 10% 1、国家持股 0 0.00% - 2、国有法人持股 195,413,658 49.45% 39,519,000 10% 3、高管持股 1,462 0.00% - 4、社会法人持股 5、境外法人持股 二、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99,774,880 50.55% - 1、A股 199,774,880 50.55% - 2、B股 3、H股及其他 三、股份总数 395,190,000 100.00% 39,519,000 10% ================续上表========================= 本次上市后 股份类型 股份数量 占总股本 (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55,896,120 39.45% 1、国家持股 0 0.00% 2、国有法人持股 155,894,658 39.45% 3、高管持股 1,462 0.00% 4、社会法人持股 5、境外法人持股 二、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239,293,880 60.55% 1、A股 239,293,880 60.55% 2、B股 3、H股及其他 三、股份总数 395,190,000 100.00% 五、保荐机构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出具日,煤气化限售股份持有人均履行了其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作出的各项承诺。煤气化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并不影响其他股改承诺的履行;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如在2009年12月5日前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出售价格不得低于人民币6.62元/股(若自本报告提交之日起至出售股份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等除权除息事项,应对该出售价格进行除权除息处理);此次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后,剩余限售股份将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承诺的要求继续实行限售安排。煤气化本次部分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本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六、其他事项 1、公司限售股份不存在垫付对价情形及偿还情况; 2、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上市公司对该股东的违规担保; 3、集团公司在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后六个月以内暂无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5%以上解除限售流通股的计划,集团公司承诺:如果计划未来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所持股份公司解除限售流通股,并于第一笔减持起六个月内减持数量达到5%以上的,集团公司将于第一次减持前两个交易日内通过股份公司对外披露出售所持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七、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2、保荐机构核查报告 特此公告。 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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