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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龙股份(00071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转让股权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30日 20:20 中国证券网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转让股权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同意,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07年11月30日与广州市睦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具体股权转让交易事项如下:
本公司转让所持有的广州正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85%股权,转让价格以经广东联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评估的2007年9月30日广州正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为主要依据,并结合溢价等因素,按比例确定为10700万元。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上述股权转让事项相关的股权转让方案、合同、评估报告等材料进行了审查。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以上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决议表决程序:公司董事会以上转让股权交易事项决议程序是合法的,依据是充分的,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以上股权转让交易事项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的公平性:公司以上股权转让定价的主要依据来自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报告具备独立性,其结论具备合理性。公司所转让股权的交易是以经评估后的净资产为主要依据溢价转让,保证了交易的公平性。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以上转让股权交易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交易作价公平合理。以上转让股权的交易有利于公司实现良好的投资收益,增强公司的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的稳健经营和持续发展,没有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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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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