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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T东泰(000506)债务重组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30日 20:05 中国证券网
四川东泰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债务重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以下简称“信达成都办事处”)通知,信达成都办事处已将对本公司的所有债权转让给四川富润企业重组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富润”);本公司于2007年11月15日与四川富润就债权回购事宜签署了正式协议。同时,本公司于2007年11月16日与乐山市商业银行营业部(以下简称“乐山商行”)就债务重组事宜签署了正式协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公司与四川富润所进行的债权回购事项
(一)交易概述
1、四川富润于2007年11月与信达成都办事处签订《债权转让合同》,收购了原信达成都办事处对本公司的全部债权。2007年11月15日,本公司与四川富润签订了《债权回购合同》。合同约定,本公司以总额6000万元向四川富润回购原信达成都办事处对本公司的全部债权(包含因担保形成的债权)。截止2007年9月20日,该笔债务本息共计137,075,273.12元。日前,本公司已向债权人足额偿还合同中约定的债权回购资金6000 万元,由此四川富润(及信达成都办事处)对本公司的全部债权已全部解除。本次债权回购将影响本期利润增加77,075,273.12元。
2、本次债务重组不构成关联交易。
3、因涉及金额较大,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本次债务重组事项尚须获得本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
(二)交易双方当事人情况介绍
1、四川东泰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略)
2、四川富润企业重组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罡
注册地: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80号锦苑楼4108室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经济类型:有限责任
经营范围:项目投资及管理、商务服务业;贸易经济与代理。
(三)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截止2007年9月20日,本公司欠债权人债务本金65,555,000.00元和因担保事项形成的债务本息金额30,294,075.81元。因借款及担保事项形成的债务形成的利息、罚息等,本公司帐面利息总额为41,226,197.31元,而债权人帐面欠息为73,728,973.91元,双方帐面金额相差32,502,776.6元。由于双方对计算依据、方式存在争议,双方商定对此差额不再追溯。
(四)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1、协议签署方:本公司、四川富润
2、协议签署日期:2007年11月15日
3、债权回购方案
四川富润将标的债权整体作价人民币6,000万元(含本公司向四川富润支付100万元手续费)由本公司回购。
4、协议的生效
(1)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盖章。
(2)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五)本次债务重组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次债权回购形成的债务豁免将增加本期利润77,075,273.12元。此次债务重组的完成将为公司后续的资产重组及股改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六)备查文件
1、《债权回购合同》
2、《债权转让合同》
3、独立董事意见
二、本公司与乐山商行所进行的债务重组事项
(一)交易概述
1、2007年11月16日,本公司与乐山商行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书》。双方确认,截止2007年8月20日,本公司共拖欠乐山商行借款本金789万元,利息176万元,诉讼费用6.3万元,执行费19.24万元。协议约定,本公司在6年内分期归还乐山商行债务本金789万元。在按约定期限全部履行还款义务后,本公司不再承担(2005)乐民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因789万元借款本金而随附的各项利息、罚息、诉讼、执行费用。
2、本次债务重组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交易双方当事人情况介绍
1、四川东泰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略)
2、乐山市商业银行营业部(债权人)
法定代表人:章壮图
注册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春华路266号
注册资本:壹亿肆仟捌佰壹拾万零玖佰捌拾壹元
经济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业务;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委托存、贷款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截止2007年8月20日,本公司共拖欠乐山商行借款本金789万元,利息176万元,诉讼费用6.3万元,执行费19.24万元。
(四)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1、协议签署方:本公司、乐山商行
2、协议签署日期:2007年11月16日
3、债务重组方案
(1)协议签订一月内,本公司向乐山商行支付89万元;其余款项分五年还清,每年偿还140万元,其中从2008年开始每年6月30日前偿还70万元,每年12月20日前偿还70万元。
(2)本公司按上述期限全部履行上述约定的还款义务后,本公司不再承担(2005)乐民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因789万元借款本金而随附的各项利息、罚息、诉讼、执行费用。
4、违约责任
如本公司任有一期未按期足额偿还的,乐山商行有权向乐山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2005)乐民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5、协议的生效
(1)双方签字或盖章。
(2)本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五)本次债务重组对本公司的影响
此次债务重组的完成将为公司后续的资产重组及股改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六)备查文件
1、《执行和解协议书》
2、独立董事意见
四川东泰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七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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