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

关于S*ST东泰(000506)解决原欠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债务的法律意见书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30日 20:05 中国证券网
关于四川东泰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解决原欠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债务的法律意见书

(2007)鲁君非诉字第076号
致:四川东泰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山东君义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东泰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S*ST东泰"或"公司")委托,就S*ST东泰解决原欠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债务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经办律师承诺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基于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发表本法律意见。
2. 本所经办律师仅就 S*ST 东泰本次解决原欠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有关债务情况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其间所涉有关的审计、评估、财务顾问等专业性报告发表法律意见,有关其他专业事项均依赖于其他专业机构出具的意见。本所经办律师对有关财务报告、审计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等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了明示或默示保证。
3.S*ST东泰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经办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要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S*ST东泰保证上述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4. 本所经办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S*ST东泰解决原欠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债务行为,真实、有效进行了必要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经办律师已审查了S*ST东泰就解决贵公司原欠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债务实施有关的事项及证明该类事项的各项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四川峨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四川嘉峨实业开发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以下简称"信达资产公司成都办事处")签定的《债务重组分割协议》;
2、S*ST东泰与信达资产公司成都办事处签定信成办2003年保第L003号《还款协议》;
3、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与四川富润企业重组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富润公司")签定的《债权转让合同》;
4、信达资产公司成都办事处2007年11月向S*ST东泰发出的0000-02002-41《债权转让通知及催收通知》;
5、2007年11月15日S*ST东泰与四川富润公司签定的《债权回购合同》;
6、S*ST东泰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本所经办律师,就S*ST东泰本次解决原欠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有关债务情况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了必要的审慎的调查,本所律师审查后确认:
截止到2003年9月20日,信达资产公司成都办事处对S*ST东泰主张的债权本息合计为:169578049.72元。2007年11月,信达资产公司成都办事处与四川富润公司签定的《债权转让合同》,将该笔所主张的债权转让给四川富润公司;
2007年11月15日,S*ST东泰与四川富润公司已经签定的《债权回购合同》。根据《债权回购合同》,债权、债务双方债务帐面金额差额32,502,776.6元,双方约定不作追溯,S*ST东泰以6000万元的价格(含委托代理费)回购四川富润公司受让信达资产公司成都办事处对S*ST东泰全部债权。该债务回购的方案已经获得S*ST东泰第六届董事会审议通过。
结论意见
经本所律师审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签署之日,S*ST东泰解决原欠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债务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为S*ST东泰本次债务解决之目的使用。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副本二份,经承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山东君义达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钟志刚 律师
赵新磊 律师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 新浪财经吧 】
Powered By Google
不支持Flash
·《对话城市》直播中国 ·城市发现之旅有奖活动 ·企业邮箱换新颜 ·邮箱大奖等你拿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