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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尔胜(000890)2007年第3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30日 18:10 中国证券网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3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及本律师根据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2007年第3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下统称“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之目的,本律师出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律师对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2007年11月15日贵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发布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定于2007年11月30日上午10:00时在江苏省江阴市体育场路8号法尔胜大酒店4楼会议中心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告中列明了股权登记日为2007年11月23日,并同时发布了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于2007年11月30日上午在江苏省江阴市体育场路8号法尔胜大酒店4楼会议中心召开,召开时间和地点与贵公司公告一致,由董事长周建松先生主持。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12人,代表股份78092147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20.57%;贵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经验证、核对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和相关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及其授权委托书和其他相关证明,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贵公司的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就上述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获得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效通过。具体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列席大会的人员资格、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完)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居建平)
2007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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