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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润电子(002055)关于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9日 13:24 中国证券网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07年11月12日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方式和地点调整的议案》。该议案全文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为规范公司全资子公司青岛得润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得润")和控股子公司青岛恩利旺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利旺")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规定,青岛得润、恩利旺于2007年11月28日分别与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及深圳发展银行青岛支行(以下简称"发展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延安三路支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三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青岛得润、恩利旺(以下简称"子公司")分别在发展银行、中信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分别用于公司家电连接器生产技术改造项目、精密模具及精密成型加工技术产品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可以随时到银行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三、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子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四、子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五的,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五、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向保荐机构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子公司可以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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