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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苏州固锝(002079)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6日 20:35 中国证券网
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律师出席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2007年11月7日在《证券时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进行了公告(下称“公告”)。本次股东大会于2007年11月25日上午9时在苏州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念博先生主持。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股份99,267,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71.93%。此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投票表决方式对公告所列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
1、《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数的100%通过;
2、《关于修订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数的100%通过;
3、《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数的100%通过;
4、《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数的100%通过;
5、《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数的100%通过。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经办律师:朱 伟
签 署:
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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