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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黑猫股份(002068)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6日 20:35 中国证券网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司”)委托,就贵司召开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发[2006]21号)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贵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贵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贵司董事会召集召开。贵司于2007年11月9 日在《证券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刊登《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会议期限、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登记办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股东、股东代理人以及贵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其中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该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营业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议案》;
2、审议通过《关于新签订日常性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由于该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景德镇市焦化煤气总厂回避表决。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司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沈国权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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