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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尔雅(600107)董事会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3日 21:51 中国证券网
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公司被剥离的借款债务涉及的诉讼提示公告如下:
2007年11月21日,本公司收到民事诉讼状,GL亚洲毛里求斯第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毛里求斯公司")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毛里求斯公司诉称"2006年11月2日,信达武汉办事处与毛里求斯公司签订了《单户资产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信达武汉办事处对美尔雅股份公司拥有的上述全部借款本息转让给毛里求斯公司,该项转让于2006年10月23日完成并生效。"故请求判令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尔雅股份公司"或"本公司")
1、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2483万元人民币、370万美元及利息(截止2007年8月20日应付利息为45,040,851.73元);
2、判令本公司股东湖北美尔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尔雅集团公司")对本公司所欠本金中的2430万元及利息(截止2007年8月20日应付利息为7,166,807.98元)承担连带责任。
该案件事由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湖北美尔雅集团有限公司以本公司名义向中国银行黄石分行贷款共计人民币借款本金12483万元人民币、370万美元,这部分贷款我公司帐面反映为对集团公司的债权和对银行的债务。由于中国银行股改重组,这部分银行贷款已于2004年6月25日,由中国银行黄石分行剥离到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信达武汉办事处受让了上述贷款债权。此事项本公司已于2005年1月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进行了披露。
近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了(2007)鄂民四初字第6-1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本公司150800411.12元人民币或等同价值的财产;查封、冻结美尔雅集团有限公司31466807.98元人民币存款或等同价值的财产。以及省高院下发的(2007)鄂民四初字6-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将湖北美尔雅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本公司限售社会法人股30,200,000股进行轮候冻结,冻结期限从2007年11月19日起至2008年11月18日止。
本公司认为上述借款是美尔雅集团公司以本公司名义向中国银行黄石分行贷款,本息的偿还义务应由美尔雅集团公司承担。(此事项本公司已分别在2006年11月26日及2006年12月30日的2006025及2006034号公告中做详细披露,详见披露当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目前本公司再次向美尔雅集团公司提出因该事项所引发的纠纷及债务清偿责任仍应由其承担,美尔雅集团公司表示愿意全力协助处理该债务纠纷。
以上诉讼事项及股权的冻结目前尚未影响本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本公司将关注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继续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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