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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大化(600230)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3日 21:46 中国证券网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受河北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007年10月26日,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召开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定于2007年11月13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对股东大会的召开地点、会议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公告。
2007年11月7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原定于2007年11月13日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被取消,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定于2007年11月23日召开,并增加了需审议的事项,重新确定了股权登记日。
2007年11月8日,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召开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审议事项进行了公告。
2007年11月23日上午9时30分,本次股东大会依前述通知所述在公司办公楼一楼第一会议室如期召开,受公司董事长平海军先生委托,会议由公司董事李桂芳女士主持。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2名,持有公司股份152,694,071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8.88%。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合法资格。
2、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本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依法具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股东大会对前述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两名股东代表、一名公司监事和本所律师参加了表决票的清点,据清点人代表在清点后当场公布的表决结果,大会主席宣布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签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普通决议提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特别决议提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合法,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杨映川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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