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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成商(600828)200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3日 21:04 中国证券网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成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成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接受成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了公司200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
1、公司章程;
2、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3、公司2007年11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成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0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4、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金杜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金杜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公司于2007年11月7日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200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经核查,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通知一致,前述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金杜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法人股股东的股东账户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个人股股东的股票账户卡、个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证明等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
1、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截止2007年11月16日下午3:00交易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票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1人,代表股数140,634,645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9.23%。
3、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
上述参会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数达到了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人数。
(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金杜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以书面形式表决了董事会提出的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金杜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金杜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高醇恺
负责人:张如积 唐思雨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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