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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万杰(600223)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3日 21:04 中国证券网
琴岛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贵公司”)
琴岛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对贵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有关文件,并出席了贵公司于 2007年11月23日在山东省博山经济开发区山东万杰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多媒体教室召开的本次股东大会。
作为贵公司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本所律师已获得贵公司对其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的承诺,本所律师已证实副本材料、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议案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并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它需公告的信息一同公告,同时对本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是经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召集的,会议通知以公告形式刊登于2007年10月30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通知全体股东,公告通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时间、地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等相关事宜。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7年11月23日在山东省博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山东万杰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多媒体教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一致。本次股东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会议的召开情况由董事会秘书制作了会议记录,并由参加会议的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签名存档。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本所律师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对公司法人股股东的股东帐户登记证明、单位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证明及出席会议的自然人股东帐户登记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等的审查,本次会议的出席人员为:
1、截止2007年11月16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持有公司A 股股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参会人员资格及提供的资料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本次股东大会以书面投票方式逐项审议表决了本次会议的全部议案,各项议案均经出席会议股东表决有效通过,会议记录经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琴岛律师事务所 律师:姜省路
负责人:杨伟程 马娴慧
2007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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