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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连云港(601008)2007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3日 18:07 中国证券网
江苏连云港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关于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连云港云台山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惠承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张华、苗红伟律师列席了公司于2007年11月23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的2007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规则》)及《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阅读研究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如下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公司发出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公司发出的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股东、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及其他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
公司董事会向本次股东大会提出的各项提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及《公司章程》。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根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且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到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未对其他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法律事项出具,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于2007年11月7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07年度第七次临时会议所作决议召集的。公司董事会已于2007年11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公告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士有:
1、截止2007年11月16日下午3:00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委托的代理人2名;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审查,上述与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29,593,85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64.00%。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补选陈洪慧女士为公司董事。
本次股东大会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提案。
经查,上述各事项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和《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公司2007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江苏连云港云台山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华 苗红伟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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