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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百货(600729)2007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0日 22:20 中国证券网
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索通(2007)第MY112001号
致: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接受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07年度第三次(四届七次)临时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发[2006]21 号)》(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章程;
2. 公司2007年10月26日四届十九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3. 公司2007年10月2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的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4. 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 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07年10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刊登了《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7年度第三次(四届七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在法定期间予以公告。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07年11月20日9时30 分在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86号重百大酒店会议厅举行,公司董事长肖诗新先生主持本次会议,会议召开的时间、会议地点和审议的事项均符合《召开股东会通知》的内容。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对出席本次会议的公司法人股东的公司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身份证明、出席会议的个人股东账户登记证明、个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证明等的验证,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 人,所持股份为72,309,90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446%。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参会人员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以及《关于以万州万川商场置换金英商场商业用房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聘请重庆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2007年度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议通过以万州万川商场房屋与金英商场商业用房之间的房屋使用权置换。
四、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没有新的议案提出。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提案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二份。
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马 云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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