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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都建投(600109)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0日 07:43 中国证券网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成都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接受成都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了公司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
1、公司章程;
2、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公司2007年11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的《成都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二00七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4、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金杜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金杜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司于2007年11月3日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经核查,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通知一致,前述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金杜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法人股股东的股东账户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个人股股东的股票账户卡、个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证明等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
1、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2007年11月15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4人,代表股数208,104,58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73.28%。
3、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
上述参会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数达到了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人数。
(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金杜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以书面形式逐项表决了董事会提出的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金杜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金杜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四川分所 负责人: 张如积
经办律师:彭 刚 刘红霞
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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