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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 “破产”是救赎还是无奈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0日 06:43 中国资本证券网
□ 本报记者万 敏 根据2007年6月1日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破产法》)开始实施,与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相比,新的破产法最大的特点在于设立了重整制度,对上市公司的重组提供了更多的操作性更强的途径,但同时,上市公司的重组过程本身即充满变数,给某些投机行为制造了机会。比如ST宝硕,在大股东面临破产清算的情况下,其股价反而连拉11个涨停板,炒作可谓疯狂。ST宝硕只是一个典型,还有更多类似的公司正处于或借“破产”重生,或就此消亡的关键路口,而随着每一次有关重组信息的披露,持有其股票的投资者也绷紧了神经。 今日,*ST沧化(600722)公告,公司于2007年11月19日接到控股股东河北沧州化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沧化集团)转来的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民事裁定书》,因沧化集团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该法院依照有关规定,终审裁定沧化集团破产清算。沧化集团的破产清算将导致其持有的公司14342万股限售流通股股权的处置及归属存在不确定性。实际上,今年5月8日,*ST沧化曾公告,因公司债权人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鼎华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法院申请公司破产还债,经法院审查,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目前,公司在当地政府的协助下正在和申请人鼎华资源及其他债权人进行协商,争取达成和解。同时公司正抓紧和有意向的重组方进一步接触与洽谈,争取尽早落实公司重组事宜。6月15日,公司公告称鉴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公司破产一案,为最大限度的保护债权人、职工、股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公司特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进行破产重整。 昨日,已经暂停上市的S*ST朝华(000688)公告,应自然人破产重整申请,12月21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将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根据公告,S*ST朝华债权人杨芳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S*ST朝华破产重整,法院根据申请,于11月16日立案受理了S*ST朝华重整一案,并定于12月21日上午在该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S*ST朝华董事会表示,将根据进程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与*ST沧化相比,S*ST朝华还背负着股改的重任,尽管各方面都对公司的重组充满期待,但结果如何,还有待时间的验证。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上市公司申请破产重整实际上是对公司的一种保护,因为在新的破产法中,破产重整是法庭内的重组,具有强制性。一旦法院受理了破产重整,所有的其他诉讼程序的执行都将中止。可以说破产重整制度给了公司“喘气”的机会,可能反而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侵犯。 目前看来,*ST沧化和S*ST朝华成为新《破产法》实施后的重整第一股或者成为上市公司破产第一股并不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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