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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ST达声(000007)重大资产出售的法律意见书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5日 21:36 中国证券网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赛格达声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的法律意见书

邦盛意字(2007)第049号
致:深圳市赛格达声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深圳市赛格达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达声”或“公司”)与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本所担任达声重大资产出售(下称“本次资产出售”)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证监会”)证监公司字[2001]105号《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5月修订)(下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为本次资产出售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的且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有关的问题,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已得到达声的下述保证,即: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其中提供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保证与正本或原件一致相符。经本所律师对若干重要证明材料的原件与副本或复印件的查证,确认两者是一致的。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本所律师依据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按中国证监会《通知》的有关规定随同公司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其他文件一并上报审核和公告,并愿意就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各方的主体资格
(一)资产出售方
1、达声为本次资产出售的主体。公司原为深圳市达声电子有限公司,是深圳市赛格集团公司的下属企业,1988年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办(1988)1594号]文件批准改造为深圳市赛格达声股份有限公司,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90)深人银复字121号]文件认可发行内部股票。1992年4月13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所字(92)第23号]审查通过和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深人银复字(1992)043号]文件批准,达声内部职工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达声现持有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4403011027358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184,965,363元,法定代表人为李成碧董事长,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自有物业租赁;环保产品的技术开发;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项目投资(不含限制项目)。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现代之窗大厦A座25楼。
2、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未出现根据法律、法规或其章程需要立即终止的情形,为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基于上述,本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具有本次资产出售行为出售方的主体资格。
(二)资产购买方
1、新疆振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博公司”),于2004年3月19日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注册号650000050000540,住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温泉东路287号,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倪自鸣,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实收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及经营;农牧业开发;荒山绿化;旅游开发;烟酒、食品的销售;滑雪及滑冰运动服务(以上经营项目需专项审批的除外);商品房销售、出租。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振博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 出资额 持股比例
新疆鑫龙物业
发展有限公司 6500002300868 150万元 15%
董金海 652322700621001 300万元 30%
雷保民 65010268515031 300万元 30%
刘杰 6501026111080263 200万元 20%
潘竞新 65232819790220131X 50万元 5%
2、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振博公司未出现根据法律、法规或其章程需要立即终止的情形,为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3、振博公司业已保证其具有一切必要的资格、权利及能力受让目标股权,其受让目标股权的行为不会与有关法律法规或其章程之规定相冲突。
基于上述,本律师事务所认为,振博公司具有本次资产出售行为购买方的主体资格。
二、关于本次资产出售方案
(一)本次资产出售的方案
达声持有新疆深发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深发房地产”)90%股权,新疆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深发房地产10%的股权。
在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中,达声拟将其持有深发房地产的90%股权转让给振博公司。
(二)本次资产出售的作价依据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以标的资产的评估值做参考,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依据北京中盛联盟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07年11月9日出具的中盛联盟(北京)A评报字(2007)第040号《新疆深发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深发房地产截止2007年9月30日净资产账面价值9,772.31万元(账面值业经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调整后账面值9,772.31万元,经过评估,深发房地产净资产为10,610.88万元。
(三)本次资产出售构成《通知》所列重大资产出售行为。依据达声2006年度的审计报告,截止2006年12月31日,达声的净资产为-32978454.16元。依据深发房地产截止2007年9月30日的审计报告,本次拟出售的深发房地产90%的股权的帐面资产净额为8795.08万元,占公司2006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比例达百分之五十以上。
因此,达声本次资产出售属于《通知》第一条第二项所规定的重大资产出售行为。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应按照《通知》的规定,经证监会审核无异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交易为非关联交易。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达声资产出售方案及其作价依据没有违反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没有损害达声及其股东的利益。
三、本次资产出售的相关协议
2007 年11月9日,达声与振博公司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股权转让的标的
达声同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向振博公司转让其所持有的900万元出资形成的深发房地产90%的股权;振博公司同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受让达声的转让股权。
(二)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
双方同意,本协议项下的股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35亿元,全部以现金支付。
(三)支付方式及支付期限
双方同意付款按照以下时间和金额进行,由振博公司将相关款项支付至达声指定帐户:
1、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三日内振博公司支付1500万元作为定金,并在本协议生效后自动转为股权转让款;
2、自达声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股权转让协议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刊登在《证券时报》之日起三日内支付2500万元;
3、自达声取得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本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审核文件的回执之日起三日内支付6000万元;
4、自达声在《证券时报》上刊登召开审议本股权转让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之日起三日内支付2000万元;
5、自达声在《证券时报》上刊登审议本股权转让事项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余款1500万元。
6、其他约定
(1)如果本协议未能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或达声股东大会的通过,达声应全额返还振博公司已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和定金。
(2)双方同意,无论资产评估报告书对转让股权的评估价值是多少金额,均不影响本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总价款和本协议的履行。
(四)股权的过户登记
双方同意在以下条件全部成就后办理股权转让的登记过户手续:
1、本协议经双方签署;
2、本协议取得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机构的批准;
3、达声股东大会决议批准本协议;
4、振博公司向达声支付了全部股权转让价款。
(五)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以下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生效:
1、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机构批准本协议;
2、达声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协议。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上述《股权转让协议》的形式和内容未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资产出售标的的基本情况
本次资产出售的交易标的为达声持有深发房地产的90%的股权。
根据达声提供的材料,深发房地产于2001年10月31日注册成立,住所为:乌鲁木齐市奇台路73号宏业大厦;法人代表为:李卫革;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其中,达声公司出资900万元,占90%的股权,新疆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资100万元,持有10%的股权。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深发房地产合法存续。
本律师事务所认为:深发房地产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达声持有的深发房地产的90%的股权合法有效。
五、本次资产出售的批准与授权
(一)本次资产出售已取得的批准与授权
1、深发房地产于2007年11月1日召开了股东会并作出股东会决议,决议同意达声将其持有的深发房地产的90%的股权转让给振博公司。新疆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放弃对该股权的优先认购权。
2、振博公司于2007年10月31日召开股东会并做出决议,决议同意以1.35亿元人民币的价格收购达声持有的深发房地产的90%的股权。
3、达声于2007年11月15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2007年度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重大资产出售的议案》,同意《股权转让协议》。全体独立董事出具了同意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意见。
(二)达声本次重大资产出售还需取得下列批准与授权:
1、本次重大资产出售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2、本次重大资产出售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做出相应的决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及时公告。
3、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之《股权转让协议书》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生效后,应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手续。
本律师事务所认为,除上述尚待完成的批准与授权外,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事宜在现阶段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
六、本次资产出售的实质要件
(一)本次资产出售完成后,达声仍具备股票上市条件。
本次资产出售后,达声的股本总额和股本结构均不发生变动,不存在对其目前的上市资格和条件形成不利影响的情形,达声在本次资产出售完成后具备股票上市条件。
(二)本次资产出售完成后,达声的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
本次资产出售前后,达声的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的规定。
(三)本次资产出售及实施将会增强达声的持续经营能力。
本次资产出售是公司为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资产质量而发生的经营行为,是达声与振博公司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进行的合法交易行为,实施本次资产出售不影响公司继续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持续地开展经营活动,本次资产出售取得的现金收入将增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四)本次资产出售涉及的资产产权清晰,不存在债权债务纠纷的情况。
(五)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资产出售经由达声董事会批准,聘请有关中介机构出具审计、评估、法律意见、独立财务顾问等相关报告,并按程序报有权部门审批。整个交易过程均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行,本律师事务所未发现在本次资产出售行为中有明显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本次资产出售符合《通知》第三条的规定。
七、本次资产出售的信息披露
鉴于本次资产出售行为属于《通知》规定的重大出售资产行为。
公司应就本次资产出售行为按《通知》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监管部门报送审批和备案材料。
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达声已履行了以下信息披露义务:
(一)2007年10月22日达声董事会在《证券时报》上发布《深圳市赛格达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二)2007年10月31日达声董事会在《证券时报》上发布《深圳市赛格达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股票临时停牌的公告》;
(三)2007年11月5日达声董事会在《证券时报》上发布《深圳市赛格达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重大事项进展公告》;
(四)2007年11月9日达声董事会在《证券时报》上发布《深圳市赛格达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重大事项提示性公告》。
八、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达声本次资产出售所涉及各方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与本次资产出售相关的董事会召开和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资产出售所涉及各方已履行了现阶段应履行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资产出售后,达声仍符合上市条件;本次资产出售经中国证监会和达声股东大会批准后,可依法实施。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穆慧明
经办律师:望开雄
王承斌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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