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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鲁信高新(600783)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5日 21:20 中国证券网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鲁信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鲁信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山东鲁信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山东鲁信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李敏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列席了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有关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和股东的资格,股东大会表决的程序及有关的其他法律问题,并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是由公司董事会于2007年10月25日召开的五届二十二次董事会上表决通过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07年10月27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同时进行了公告。
2、本次会议通知列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需审议的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出席会议的登记方式等事项。
3、本次会议于2007年11月15日上午10时在公司总部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为5人,代表股份10190411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38%。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经验证,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5人,均为合法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列席会议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截止于2007年11月13日下午交易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和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出示的证明材料,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提出新议案的股东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原有会议议程及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下列事项进行了表决: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10190411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2、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10190411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3、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10190411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4、 审议通过了《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10190411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 李敏
2007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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