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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ST宇航(000738)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5日 18:20 中国证券网
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关于南方宇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南方宇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南方宇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签订的《聘请律师协议书》,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负责出具法律意见的谭清炜律师(下称经办律师)依法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其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文件。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2007年10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南方宇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议程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严格按照会议通知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彭建武先生主持。
经查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到会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2148636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4.01%。
经查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持股(代表持股)数量与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记载一致,且均持有合法有效的相关身份证明和持股证明,股东代理人持有合法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经核对,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且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提案。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到会股东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上述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特此见证。
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谭清炜
律师签名:
二OO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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