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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ST星源(000005)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5日 18:20 中国证券网
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于2007年10月25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07年第二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依据该决议,公司董事会于2007年10月29日在《证券时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07年第二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等内容。
2007年11月15日上午10:00,公司在深圳市深南东路2017号华乐星苑4楼召开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丁芃女士主持。
基于以上所述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1)公司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5]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30,551,8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22]%;(2)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3)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公司董事会邀请的其他人士。
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人员均拥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此外,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普通决议案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1) 审议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2) 审议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在对上述议案进行表决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负责计票和监票,计票结果显示上述议案均获通过。
基于以上所述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07年第二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赖警予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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