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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盐湖钾肥(000792)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5日 18:10 中国证券网
竞帆律师事务所关于青海盐湖钾肥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竞律非诉字(2007)037号
致:青海盐湖钾肥股份有限公司
竞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海盐湖钾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李金泉、王正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召开的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青海盐湖钾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2007年10月24日刊载在《证券时报》和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的《青海盐湖钾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议公告》"),公司定于2007年11月15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提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会议公告》列明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出席对象、会议议题、会议登记办法等主要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如期于2007年11月15日上午9:30在青海省格尔木市青海盐湖大酒店二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副董事长方勤升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公告》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公司股份数425,888,555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5.4868%。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理之股东,均系2007年11月13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经核查,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及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真实有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议案进行了表决,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指定的监票代表进行监票,并对表决情况进行清点,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方式表决通过了《公司控股子公司青海盐湖三元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建设年产 10 万吨热溶精制氯化钾项目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以及本次股东大会议案提交审议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于经办律师签字并由本所盖章后生效。
竞帆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李金泉
王正文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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